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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2/11

一、方案背景依据

为确保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如期开工建设,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依法测算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土地补偿标准

(一)Ⅱ区片:本项目征收土地区域内涉及马白镇花枝格村委会、雨波村委会、仁和镇仁和村委会。区片标准为32500元/亩,水田35750元/亩、水浇地32500元/亩、旱地32500元/亩、园地32500元/亩、林地22100元/亩、草地221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32500元/亩、未利用地9750元/亩。

(二)Ⅳ区片本项目征收土地区域内除马白镇花枝格村委会、雨波村委会、仁和镇仁和村委会外,均属Ⅳ区片。区片标准为23700元/亩,水田26070元/亩、水浇地23700元/亩、旱地23700元/亩、园地23700元/亩、林地16116元/亩、草地16116元/亩、集体建设用地23700元/亩、未利用地7110元/亩。

荒山荒坡(石)、河流滩涂、石山按未利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沟渠、人行小道路、机耕道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集体、个人的场院或晒场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宅基地实行货币化安置或宅基地安置。货币化安置按政府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宅基地安置由政府按照就近、统一、集中的原则进行安置。

(四)临时用地按照永久性征用的补偿标准一次性征收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品种及补偿标准

自《关于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项目建设拟征地拆迁范围及严禁抢栽抢种抢建的通告》发布之日前拟征收土地上种植有农作物的,在征收土地时达到收获条件的不给予补偿,达不到收获条件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方案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以恢复原使用功能为主,部分不能恢复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挡土墙:房屋及其周围混凝土支砌的石脚、挡墙按300元/立方米补偿;响石支砌的石脚、挡墙按80元/立方米补偿;混凝土地板按60元/每平方米补偿;砖围墙、零散砖墙按1.5元/每块砖补偿(6分墙32块砖,12分墙64块砖,18分墙96块砖,24分墙128块砖)。

(二)临时房屋:简易结构按A等300元/平方米、B等200元/平方米、C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简易结构A等:有砖墙,屋面是简易的石棉瓦;简易结构B等:四周有较完整的简易维护,是简易材料;简易结构C等:有两面有柱,无简易材料维护,维护不完整)

(三)大棚:按钢架大棚58元/平方米,竹(木)架大棚4500元/亩,喷滴灌设施3300元/亩,石斛苗床架58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鱼塘补偿标准:鱼塘占地按同类地区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成鱼、鱼苗搬迁补助3000元/亩;鱼塘零星设施:混凝土挡墙200元/立方米、砂浆支砌石挡墙150元/立方米、干砌毛石挡墙90元/立方米。

(五)烤烟房:立式炉烤房(砖墙)10000元/座,立式炉烤房(土墙)8000元/座,卧式密集型烤烟房35000元/座。

(六)沼气池:200元/立方米。

(七)水库:50元/立方米。

(八)塘坝:80元/立方米。

(九)水窖:300元/立方米。

(十)泉水水井:1.深度4米以上的深井:600元/米;2.深度4米以内的浅井:(1)直径2米以内(含2米):2000元/口;(2)直径2-4米(含4米):5000元/口;(3)直径4米以上:8000元/口。

(十一)沟渠:按下表断面尺寸进行补偿,未列断面尺寸根据市场价进行补偿。

五、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一)大碑坟墓(包括大转五碑,刻有碑文)3000元/冢。

(二)有碑有围坟石坟墓(包括大八字碑、小八字碑、小转五碑,刻有碑文,有围坟石)2500元/冢。

(三)有碑无围坟石坟墓(刻有碑文)1500元/冢。

(四)土坟墓1000元/冢,无主坟墓700元/冢(该补偿费支付给搬迁人)。

(五)坟墓占地每冢按12平方米计算,以同类别地类价格进行补偿,坟墓其他附属设施按相应标准补偿。

(六)搬迁的坟墓统一安置到公益性公墓,并按规定进行安葬。

(七)奖励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冢奖励2000元(不含无主坟)。

六、矿产压覆补偿

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征迁部门核实后同矿业权人共同聘请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压覆范围内的矿产进行评估,双方认可评估价值并按评估报告提供的金额补偿。

马政发〔2021〕12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至马关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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