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433-201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14〕1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关于加强乡镇学校卫生计生周转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60号)《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云建保〔2015〕665号)《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云南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6号)等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
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不含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一)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居住的马关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含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引进的特殊技术人才);
(二)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在县城区内租住房屋2年以上的灵活务工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0元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分户和并户的;
(二)申请人属本县城市户口,但在本县落户居住不满一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受此条限制);
(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本地将自有住房变卖、转让和赠予的;
(四)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户口在父母、子女户籍或与父母、子女同一户籍地址,其父母、子女住房不能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五)土地、房屋等被征收,补偿金额为家庭人均5万元以上的(政府临时过渡安置住房除外);
(六)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
(七)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公房、合作建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
(八)工商营业登记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
(九)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银行存款10万元以上的;
(十)家庭拥用车辆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十一)离异不满1年的;
(十二)购买商铺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保障申请条件的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实际居住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村委会(社区)、乡镇(场)、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的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附有效租约);
(五)家庭成员的近期婚姻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
(六)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在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补贴的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需调查人员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五、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及审核:
(一)申请人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窗口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全省统一标准格式),填好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管理、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审批后再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审批。
(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审查符合本办法保障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三)公示期满后,有异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按照上述时限再次进行核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意见后进行登记,并通知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限为3年;
(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可组织并代表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统一申请,申请条件及程序按本章规定办理。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人口按申请家庭常住人口计算,申请家庭成员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一)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不在本地居住的;
(二)亲友的未成年人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三)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 租赁及租金管理
(一)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三)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四)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五)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费用,还应缴纳电梯及公共用电用水的公共能耗费等。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市场租金暂定为每月8元/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级标准具体为:
1、家庭人均月收入45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的,月租金5.00元/平方米;
2、家庭人均月收入2975元至4500元(不含4500元)的,月租金4.50元/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至2975元(不含2975元)的,月租金4.00元/平方米;
4、家庭人均月收入980元至2000元(不含2000元)的,月租金3.00元/平方米;
5、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不含980元)的,月租金2.00元/平方米。
拥有车辆且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的,按月4.00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2975元的,按人均月收入标准收取租金。
在乡镇(马白镇除外)建设的乡镇政府、教育、卫生等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按3.00元/平方米收取,经年审无住房亦不符合其他条件,但需继续租住的,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管理部门批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已购买商品房但尚未交房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的按月4.00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2975元的,按人均月收入标准收取租金,已交房超过一年未装修需继续租住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特别困难(城镇最低收入)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经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残联等部门调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租金减免。
租金标准将依据市场租金的变动,不定期进行调整。
马政办规〔2020〕2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