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战时和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向全县人民发放警报信号,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
1、维护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建立本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和维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2.督促检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保养工作,配合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迁移、拆除等工作。
3.按照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做好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4.接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5.督促检查维护管理人员的工作,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补充,并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考察予于确定。
6.出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维护管理员主要职责:
1.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维护管理设置在本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2.熟悉防空警报器及终端控制设备的性能、连接关系和控制方式,定期对警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定期检查维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配合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警报设施进行检查、检修或测试。
4.熟悉人民防空警报信号规定,熟练掌握警报发放操作技术,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令准确发放警报信号
5.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档案,认真做好相关登记。
6.接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维护管理工作情况,按时参加人民防空部门举办的业务技术培训。
7.严格保密纪律,遵守工作制度,爱护设备器材,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移交事项,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三、法律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3.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2、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损害防空警报设施、其他损害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
1.拒绝确定为警报设施安装点的;
2.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
3.出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4.未按规定报告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的;
5.指派未经考察同意的人员担任维护管理员,影响警报设施管理使用的;
6.维护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适应工作需要,提出人员调整意见后拒不调整,影响维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7.不服从统一指挥,造成警报误鸣误响或不鸣不响的;
8.发放警报信号时,未能按时到达控制岗位,或者试鸣试播期间擅自调换人员,影响警报信号正常发放的;
9.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0其他危害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的行为。
马政发〔2015〕24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