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环境,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内容:
1.交通安全。即学生离返校路途中和学校组织集体活动路途中的交通安全。
2.食品卫生安全。即师生在校园内食堂就餐,在校内小卖部及校门口小摊点购买食品以及饮水、卫生保健等安全。
3.消防安全。即学校在防火、防雷以及用电等安全。
4.活动安全。即师生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及参加公益性活动、春游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等安全。
5.治安安全。即学校内部治安和校园周边治安安全。
6.校舍安全。即学校内部各种建筑物使用安全。7.教学实验安全。即教学实验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储藏、搬运、使用安全,职业中学的教学实习、生产实践安全。
8.自然灾害防范安全。即地震、雷电、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安全。
9.设施安全。即校舍附属物、体育活动设施等安全。
10.其他方面的安全工作。
三、基本要求
1、 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前提,安全是第一责任”理念,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作为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首要任务,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校园安全。
2、严格实行校(园)长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分管副校(园)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与日常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以“安全生产月”、“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119消防日”、“防灾减灾日”等为契机,以“三生教育”为载体,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11、确定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聘请公安、消防、道路交通等专业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专题培训。定期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森林防火、防溺水、医疗卫生及食品安全教育。
12、严格执行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县城区学校、乡镇(场)中心学校必须配备专职安保人员,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对外来车辆和人员、学生出入学校进行登记管理。
13、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营造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治安环境。
14、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督办制度。县教育局每学期对县城区学校、乡镇场各中心学校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乡镇场中心学校每学期对所属学校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难以整改的及时上报;学校每2周开展一次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动态式安全隐患台帐;每次检查必须详细填写《马关县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上报教育局安保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对照《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和《马关县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自检自查。
15、认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寄宿制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二次,非寄宿制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学生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学校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16、 严格师生外出报批制度。学校组织的师生外出集体活动要事先向县教育局挂钩联系领导报告,经挂钩联系领导同意后,填写《云南省教育管理部门教育教学活动审批表》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方可实施。
17、 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管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要以安全为原则;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校长必须认真审查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学习无关的商业性活动,严格遵守法定教育时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应报县教育局同意后实施。
5、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小卖部管理。学校食堂必须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必须持证、着装上岗,不得购进、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和食品留样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储藏、检验等各个环节,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6、严格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规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畅通;对师生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和演练,积极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 不得安排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组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对已被告知有特殊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不得安排不适宜的教育教学活动。
8、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要将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严格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9、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安全教育防范制度。积极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寒暑假前及时印发《告家长书》,明确收放假时间;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范孩子溺水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
10、加强路途安全管理,严防因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途中道路交通事故。加强城市交通管制,确保学生上学安全;严禁学生骑机动车上学,未满12岁学生禁止骑自行车上学;学校不得用车辆接送学生;幼儿阶段的非寄宿制学校,家长每天要持接送卡接送孩子;寄宿制中小学周末学生往返学校途中一律实行家长亲自接送或由家长代表轮流接送学生制度,往返学校路途较远确实需要乘车的,学校要建立乘车学生信息台账;督促教育学生乘坐具备客运资质、安全系数高的客运车辆;遇有灾害性天气及其他特殊情况,学校需调整放假时间的,需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因家校路程较远,星期五下午需要提前上课、提前放学的学校,可以按照13:00上课,小学15:10放学,中学15:35放学制度执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参照本条规定,结合本校(园)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报教育局和当地党委、政府备案;调整作息时间的学校,要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公开信》、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家长。不需提前上课的学校,按常规时间作息。
18、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确保安全管理使用。
19、加强寄宿制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寄宿制学生档案,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实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制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宿制度;有条件的寄宿制学校要配备生活指导教师,与学生同吃同住,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20、 学校楼梯间设立警示标志,楼梯通道内安装应急照明灯,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21、 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教学、体育训练等课外活动的科学安排。对存在伤害事故隐患的运动项目(如跳高、投掷、跳远、跑步等)要设置保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该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不能让有特殊体质或疾病的学生参加不适宜的体育锻炼。
22、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财务收支合规。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将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全体教师公开,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做好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工程决算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23、严格做好各类考试保密工作,周密组织考试,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考试安全。
24、全力改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民办教育办学资质审核;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或关闭。
25、 对学校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和新建时,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开学前必须对全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后方能使用。
26、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7、 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记录台账。安全档案作为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置的重要依据。
28、 如果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时与受害学生或家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事故处置
1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重大事故或重大情况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
2发生师生伤亡、学校财产严重损失等安全事故,学校要迅速采取措施,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消防、医疗救助等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及保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力争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积极做好突发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县教育局及当地党委政府;县教育局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县委办、政府办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 每学期结束各学校要详细填写《马关县学校师生非正常伤亡统计表》报教育局安保股。
4 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统一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购买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购买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马政发〔2015〕39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