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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6/03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能够科学、快速、有效、安全地处理我县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发〔2005〕12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山发生的瓦斯煤尘、火灾、中毒和窒息、透水或大面积冒顶、尾矿库溃坝等下列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造成或有可能造成1次死亡3人以上,或1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 .乡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县人民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其它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不使事故扩大的前提下组织施救,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机制。矿山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以发生事故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县直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和做好指导,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指挥.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成立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建矿山辅助救援队伍,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将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必须立即出发,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

二、应急救援体系与指挥机构

(一)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矿山企业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二)协调指挥机构和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马关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不同级别,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联系此项工作的副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或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及武警消防大队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马关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县矿山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总指挥长不在时由副指挥长接替总指挥长行使职责。

(三)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

1.综合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安委办(县安监局)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综合发布事故信息。

2.抢险救援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事故矿山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应急救援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事故矿山企业和县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商务局、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物资、救援资金的准备和通信、电力保障。

4.医疗卫生救护组。由县卫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和救护专家、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保险公司和矿山企业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干警维护事故矿区的治安,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畅通。

7.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国土资源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8.救援专家组。主要参与矿山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预案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三、事故预防和事故报告

(一)矿山事故预防。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点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

(二)事故报告。矿山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03〕44号)及时上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矿山企业负责人。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州人民政府。

县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矿山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时通知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安监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州安监局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经过、原因、性质、事故单位经济类型、生产经营规模、事故矿井安全评价等级、持证情况,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三)信息报告和处理

矿山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掌握事故抢救和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时启动I级响应。

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

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至9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

IV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人至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一般事故(IV级)应急响应

矿山发生一般事故(IV级)时,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县安监局接到一般事故(IV级)报告后,通知各股室、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接报单位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事故情况,随后将领导的批示意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传达。

(2)救援办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各救援小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各股室、单位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2 .较大以上事故(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矿山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时,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局领导,经局领导批示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安委办通知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2)根据指挥部指挥长的指示,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集中。

(3)救援办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指挥部研究决定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由县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知救援队准备好相应的救援装备。发生瓦斯煤尘事故、火灾事故时准备氧气呼吸器、自救器、气体检测仪器、通风设备和灭火装备等救援装备;发生透水事故时准备水泵等设备;发生顶板事故时准备液压剪、液压扩张器等救援装备。

本县救援力量不足时,向州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请求救援力量增援。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由县卫计局协调请求州医疗救护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三)指挥和协调。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矿山重大事故报告后,由总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作好准备,及时赶赴现场。

县人民政府认为可由县安监局负责协调、指挥的应急救援工作,即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由县安监局负责协调和指挥,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安监局应全力组织好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组),在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到达之前,负责组织、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影响大、后果严重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由县人民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托的副指挥长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指挥。

(四)主要事故类型及施救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根据不同事故类型和救灾的人力、物力以及之前开展救援的情况,确定施救方案,做好施救准备。

1.瓦斯事故(爆炸、中毒、窒息等):由应急救援队和矿山救护队配带救护设备侦察事故现场,确定具体抢救方案。在无火源、无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尽可能恢复通风,排除瓦斯,使灾区变为安全区,以便不佩戴呼吸器的人员参加抢救工作。

2.透水事故: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排除井下涌水,保证通风,恢复通信联络。

3.顶板事故:调集钻机、钢管、掘进及支护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建立通信联络。

4.坍塌事故:调集挖掘机、吊车、钢钎等设备。

5.火灾事故:准备沙袋、堵板等隔、灭火设备。

6.其它事故:做好相应的物资准备。

(五)现场紧急处置。现场抢救主要依靠乡镇应急处置力量,矿山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可以向其他矿山企业征集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

1.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开展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援。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组织就近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运送畅通无阻。

6.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的生命,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7.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而不得不破坏现场时,要做好记录。

(六)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要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应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门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七)实施抢救的基本要求。由现场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救援人员按《施救方案》和有关施救规定,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害人员。同时,做好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运输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八)医疗救护。由医疗卫生救护组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和转移治疗。

(九)通讯和电力保障。通信、电力等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和电力保障。

(十)现场安全保卫。由安全保卫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事故矿区誓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急救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十一)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事故原因调查

(一)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同县级安监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

(二)详细调查。根据事故级别,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处理,矿山较大事故由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处理;州人民政府也可委托州安监局组织调查和处理,州有关部门按要求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州人民政府或州安监局认为可行时,授权县人民政府或县安监局组织调查和处理。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监局组织调查和处理,省人民政府或省安监局认为可行时,可授权州人民政府或州安监局组织调查和处理。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相关单位应全力指导、协助、督促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停产整顿),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让广大职工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伤亡保险。矿山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逃脱、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作总结与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县、乡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县安监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的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提出总结评估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装备保障。县应急救援队(矿山救护队)要强化实战演练,按规程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熟悉掌握与所服务矿山的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按期进行图纸交换,为矿山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保证事故发生时能按时按质完成救援任务.矿山企业要成立辅助救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二)培训和演习。县应急救援队(矿山救护队)和矿山企业应对矿山救护队员和辅助救护队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帮助矿山培训工人,提高矿山工人的自救互救能力。各救援队(矿山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2次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三)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成立马关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救护提高技术支持。

(四)资金保障。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足风险抵押金,并根据本矿山的危险程度再预留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发生事故后,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及时提供资金,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展开。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暂时无力承担的,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

八、预案的解释和实施

(一)本预案由马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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