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2020年10月22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马关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及经费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州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中央、省、州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马关实际,制定《马关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县级救灾物资是指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含中央、省、州专项补助资金及救灾接收捐赠资金)购置和中央、省、州下拨以及社会捐赠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县级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和管理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购置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并受省、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委托,履行对代储省、州级救灾物资的监管职责,指导各乡(镇、场)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工作。
县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县级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县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区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救灾物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商县财政部门后,对救灾物资实行定点存储,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存储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每月5日前将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书面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追加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编制应急购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据县政府审定的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或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县级救灾物资。
第六条 县级救灾物资购置经费来源:中央和省、州专项补助,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其他。
第七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监管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对县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为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手续和凭证。
第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第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对新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要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加强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做好物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通报县应急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存储的每批县级救灾物资都要有货位卡(或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绘制货位图,实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县级救灾物资日常管理,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确保质量完好、数量真实、储存安全。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应当按规定核销或报废,但应严格履行核销或报废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核销或报废县级救灾物资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对申请报废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理。有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随同申请文件上报审批和备案。县级救灾物资的报废和核销,由县发改部门审核,再送县财政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报废物资采用绿色环保方式依法依规处理,对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规定,缴入县级国库。
对经批准核销的物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编制更新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更新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时组织物资更新。
第十二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每年1月8日前向县发改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所储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存储、使用等情况,内容包含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县发改部门会同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县级救灾物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三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项用于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所发生的仓库占用、仓库维护、物资保险、物资及设备维护保养、物资清理、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物资管理业务培训、检测鉴定、水电等费用支出。
第三章 动用及调运管理
第十四条 动用救灾物资时,受灾乡(镇、场)一般应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本级救灾物资无法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县级救灾物资。也可以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研判并结合受灾乡(镇、场)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直接作出动用指令。在县、乡两级救灾物资都不能满足应急救灾需要时,再申请动用州级救灾物资。
第十五条 动用县级救灾物资,必须按照县级救灾物资调运流程办理。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灾情进行研判,作出动用县级救灾物资的决定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接到动用指令后,按照动用指令所列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时限和接收单位、调运方式等,组织物资出库。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动用指令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先下达,再补书面手续。
各乡(镇、场)申请动用县级救灾物资时,应由各乡(镇、场)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等方式报批,再补书面手续),县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动用指令,组织物资出库。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调运应迅速、准确。动用指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按动用指令时限要求执行。动用指令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在接到调运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救灾物资装运。
第十七条 调拨县级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一般由申请使用单位负担,申请使用单位可自行组织运输车辆到储备仓库拉运救灾物资,也可委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代为发送,委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代为发送的,申请使用单位应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30日内与运输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 运输单位要按照《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运的县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并代垫运输费用,物资运达后,与申请使用单位结算。运送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每台车辆(车厢)成套运输物资,避免运至灾区的物资出现部件缺少或不配套等问题。运送物资数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安排专人押运。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应对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登记造册,及时向物资储备部门核对确认。如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完善与当地交通运输、物流等部门的应急快速调运联动和协调机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快速保障机制,结合灾情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快速调运预案并报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每年组织演练。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 调拨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的各乡(镇、场),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用于本乡镇辖区内救灾使用,物资使用期间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使用乡镇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发放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乡(镇、场)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不能到发放点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场)相关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委会(社区)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场)在县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三条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县乡救灾物资主管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的或者可回收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指导灾区相关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县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可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指导灾区相关部门按规定统一清理核销。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县国库。
回收工作完成后,县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数(次)报州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本级项目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与县发改部门应加强县级储备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县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发改、应急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动用县级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视情况收回其他储备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平均分配、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二年,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