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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价格定价方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2/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306号)、《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发〔2017〕2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1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在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查基础上,制定本定价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思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决策部署,坚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农业用水刚性约束,健全农业用水激励机制,推动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转变,助力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农业用水价格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对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以及农业生产的刚性约束日益增强,水安全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位置更加凸显。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一直以来,我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整体推进滞后,未切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以及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当前,我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健全,本着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确保新时期农田水利设施“有钱管、有人管、管得好”。

三、制定依据

(一)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

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5.《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6.《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17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

(二)成本测算

1.测算原则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税金和固定资产折旧。

2.测算范围

2017年以来,上级共下达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19.51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06万亩。根据历年项目实施区域及县农科局提供的2019-2021年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统计项目,选取2017年古林箐乡普元村委会片区高效节水灌溉、马鞍山片区高效节水灌溉、健康农场中型灌区项目,以及2021年古林箐乡攀枝花和新发寨与团结村委会、2021年大粟树乡那依龙和大腻科等村委会、2021年木厂镇付家寨和老王寨等村委会、2022年第一批八寨镇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为农业供水运行成本进行典型测算,并采取加权平均法,按照“一县一价”原则,测算出全县农业供水完全成本和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价。

3.测算结果

全县高标准农田及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农业供水完全成本和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分别为0.12元/立方米、0.08元/立方米。

四、定价原则

(一)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证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

(二)坚持因地制宜。将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规定与县情相结合,综合考虑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种植结构、财力条件等因素,以及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的要求,合理确定水价,并实行“一县一价”。

(三)坚持分类定价。围绕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的要求,实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分类定价。

五、拟定水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关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它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并适当盈利水平”的要求,在综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定价。

(一)已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

单位:元/立方米

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

水产养殖

拟定价格

0.08

0.12

0.12

(二)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

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云南省用水定额》(经云水发〔2019〕122号)规定标准,即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自流用水价格分别按每亩每年22元、27元和405元征收。用户从库渠自提供水的,按自流供水水价的70%计收来作为过渡期价格先行推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待具备计量条件后,再按照每立方米计收。

(三)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版)标准规定,坚持“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的原则,在具备精准计量的前提下,对超定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0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六、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明确的“将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作为改革实施重点”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到哪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就实施到哪里”的要求,我县农业用水价格执行的范围包括2019-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上图入库统计项目,以及2022年和今后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水利工程属于用户自建自用或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其他农业用水价格不在本方案实施范围内。

七、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政策。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严格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坚持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水的原则,对于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予以补贴。

(三)严格落实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水费的征收由水务部门纳入管理的水管单位或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合作社)负责征收,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征收的水费按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试行)规定执行。

八、对农业生产及农民收入影响分析

根据《马关县统计年鉴(2021)》发布的相关数据,我县2021年稻谷种植面积12.26万亩,产量4913.8万公斤,平均亩产量为400.79公斤,按照我省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2.58元/公斤价格计算,每亩平均收入1034.04元,如按每亩22元交纳水费,占比仅为2.13%。

2021年,全县蔬菜种植面积10.87万亩,总产量9.45万吨,总产值6.15亿元,亩均产值5657.78元,如按每年每亩27元交纳水费,占比仅为0.47%。

2021年,我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71元。同样,按每年每亩22元、27元交纳水费,占比仅为0.17%、0.20%。

因此,在严格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前提下,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上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较小,也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九、执行期限

农业供水价格自2023年1月1日试行,试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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