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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2024年第4期)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9/13

2024年6月25日至9月13日,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8件,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马关县荞香斋蛋糕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合大饼、土鸡蛋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6日对马关县马白镇木兰苑A一14号的马关县荞香斋蛋糕店经营的三合大饼、土鸡蛋蛋糕进行抽样送检,土鸡蛋蛋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三合大饼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7月2日对马关县荞香斋蛋糕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三合大饼、土鸡蛋蛋糕已完全销售且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贰元壹角整(¥152.10)。

二、云南萧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31日对马关县马白镇南山工业园区内的云南萧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往麻栗坡县萧福源糕点店的迷你荞酥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6日对云南萧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往马关县荞香斋蛋糕店的三合大饼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对云南萧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责令其停止经营相关批次产品,并积极召回,记录停止经营和召回情况。

(三)产品召回情况。经查实,2024-06-3批次的“三合大饼”召回8个,2024-05-23批次的“迷你荞酥”召回13盒,土鸡蛋蛋糕已完全销售,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叁元柒角壹分整(¥194);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合计罚没款伍仟零壹佰玖拾肆元整(¥5194.00)。

三、马关县八寨春达糕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荞糕(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8日对马关县八寨镇八寨社区龙泉路21号的马关县八寨春达糕点店生产经营的荞糕(自制)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7月10日对马关县八寨春达糕点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样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玖元捌角整(¥109.80);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壹佰零玖元捌角整(¥3109.80)。

四、马关县八寨雪月花饼屋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荞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8日对马关县八寨镇龙泉路37号的马关县八寨雪月花饼屋生产经营的荞糕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7月10日对马关县八寨雪月花饼屋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被抽样样品已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整(¥96.00);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零玖拾陆元整(¥3096.00)。

五、马关欧阳永芳鲜肉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3日对马关县八寨镇八寨社区农贸市场内的马关欧阳永芳鲜肉铺经营的红皮花生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7月15日对马关欧阳永芳鲜肉铺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该批次被抽样样品共购进16kg,已销售10.15kg,未销售5.85kg,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未销售红皮花生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叁元(¥203.00);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皮花生5.85kg;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贰佰零叁元(¥5203.00)。

六、马关县忠美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3日对马关县八寨镇八寨社区农贸市场内的马关县忠美百货店经营的红皮花生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7月15日对马关县忠美百货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经查实,该批次被抽样样品共购进15kg,已销售9.6kg,未销售5.4kg,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未销售红皮花生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贰元捌角(¥172.80);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皮花生5.4kg;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柒拾贰元捌角(¥5172.80)。

七、马关孝梅百货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3日对马关县八寨镇八寨社区农贸市场门口的马关孝梅百货经营店经营的鸡蛋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于2024年7月10日对马关孝梅百货经营店进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

(三)产品召回情况。由于被抽样产品已全部销售且销售对象不特定,无法实施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安全,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格按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置情况。被抽样产品是食用农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样,被抽检单位的鸡蛋从文山市广健豆腐皮加工店购进,非自己生产,再者,目前全国农产品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未有效实施,销售者都难于提供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被抽样单位只能从外观查看是否腐烂,并不知道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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