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是各类野生菌生长的旺季,也是野生菌中毒事件频发高发期。为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广大人民群众因误采、误食有毒野生菌造成中毒事件发生,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食用野生菌中毒防控预警通告。
一、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霉变或幼小难辨识的野生菌。
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个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农村宴席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野生菌类(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四、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五、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幻视幻听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六、各级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社会共治的要求。县、乡(镇)、村委会、村小组“四级”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区域负责、任务分片、责任到人,确保责任落实不留死角。要充分利用村民群众会、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抖音、快手、农村大喇叭、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正确鉴别和食用野生菌的知识和方法。
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健康教育、预防控制、应急救治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研判防控形势,突出防控重点,强化野生菌中毒应急救治,最大限度减少发生死亡。各级医疗机构收治野生菌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并向县食安办报告。
八、各市场监管所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农(集)贸市场、野生菌专业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来历不明、辨识不清的有毒野生菌上市销售。
九、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跟踪问效职责,加强督导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督促整改落实。
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防范,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要加强信息互通、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