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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结婚办理程序

来源:县民政局 更新时间:2016/09/13
  根据《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5号规定:
  适用人员: 适用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部门: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登记方式: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所需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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