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5号规定:
适用人员: 适用于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已经办理婚姻登记人员。
办理部门: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中国边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所需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结婚证;
(二)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除上述材料外,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边民还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毗邻国边民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关闭】
上一篇:边民复婚办理程序
下一篇:边民结婚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