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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

来源:县人社局 更新时间:2016/09/20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促进失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云南省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三、本流程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统计等环节。各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流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
  第二部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单位参保登记、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
  第一节   单位参保登记
  一、参保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4、《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信息录入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   单位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变更登记时,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变更登记的材料;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申请变更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失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2),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维护单位变更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三节  单位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登记的材料;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按规定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失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3),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办理单位注销,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四节  人员增减变动
  一、参保单位新增加或减少缴费人员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人员变动缴费申报,填报《失业保险批量新参保表》(附件4)、《失业保险批量暂停表》(附件5)或《失业保险批量续保表》(附件6)。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增加缴费人员应提供:
  1、增加人员的相关证明;
  2、劳动合同等用工证明;
  3、增加人员的工资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减少人员应提供:
  1、减少人员的相关证明;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经办机构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职工建立基本信息,在信息系统中做人员新参保、停保或终止参保,同时将有关资料归档。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部分  失业保险费征缴
  失业保险费征缴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和欠费补缴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
  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参保单位按要求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7),并提供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员变动手续,申报新的缴费基数,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并在系统中同步变更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
  第二节  缴费核定
  一、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导入系统,在系统中做缴费核定,并从系统中导出《失业保险单位月缴费个人核定明细表》(附件8)和《失业保险单位月缴费核定表》(附件9)返给参保单位。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为应当缴纳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三节  费用征收
  一、经办机构每月26日前将《失业保险费应征清册》(附件10)传送给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反馈到帐信息,返回《失业保险费实征清册》(附件11)及相关收款凭证。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和银行提供的失业保险费的到帐信息及时在系统中记录,收到财政代扣的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需核对单位以及个人信息,在系统中做到帐记录。
  二、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经办机构应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日期、原因等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欠费补缴
  一、参保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缴,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补缴欠费到帐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
  第四部分  缴费记录
  缴费记录包括建立记录、转入记录、转出记录、停保和续保记录及缴费记录查询等。
  第一节  建立记录
  一、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参保单位及其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
  二、缴费记录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单位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所属行业、所属地区、开户银行帐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参保时间、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实缴金额、单位欠费金额、个人应缴金额、个人实缴金额、单位缴费时间、个人欠费金额、个人欠费时间等。
  (二)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职工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
  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暂只记录个人基本信息。
  第二节  转入记录
  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转入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
  二、参保职工转入的,转入地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人员增减情况表》和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附件12)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其记录个人缴费记录。
  三、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入的,转入地经办机构依据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附件13)、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四、职工由机关调(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调(转)入单位从领取工资当月起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原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复转军人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安置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节  转出记录
  一、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转换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二、参保职工转出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对个人或成建制转出单位有欠费的,转出前需补齐欠费。
  第四节   停保和续保记录
  一、参保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转出等原因中断或终止缴费,经办机构根据变动信息,及时确认个人缴费记录,并将个人缴费记录予以注销和封存。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经办机构根据其所在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增加信息,并确认以前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后,继续进行个人缴费记录。
第五节  缴费记录查询
  一、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缴费记录查询服务。参保单位或个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根据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复核,如需调整的,报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查询单位或个人。
  二、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提供上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记录情况。
  第五部分  待遇审核与支付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失业人员待遇审核、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审核、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等内容。
  第一节  失业人员待遇审核
  一、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告之经办机构,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3、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三)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并导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14),告之失业人员相关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之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四)经办机构按月汇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做待遇支付,导出《失业金发放名册》(附件15)和《失业金待遇支付表》(附件16),签字确认后,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考入全日制学校就学或跨省转迁的,可申请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申请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考入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入学通知或跨省转迁的有关证明;
  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17),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失业人员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计发给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其他待遇审核和支付
  (一)职工医疗保险补助金审核与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按医保中心要求提供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二)妇女生育补助金审核与支付。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生育补助的,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准生证》;
  3、《出生证》;
  4、费用凭证
  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生育补助审批表》(附件18),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生育补助。
  (三)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未纳入国家鉴定工种)或创业培训合格证;
  3、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
  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助审批表》(附件19),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职业培训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劳动合同》或其他录用证明;
  3、费用凭证。
  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助审批表》(附件20),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职业介绍补助。
  (四)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
  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3、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批表》(附件21),经失业人员家属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创业补助审核与支付。失业人员申请创业补助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完税证明;
  4、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经营满3个月的证明;
  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17),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失业人员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计发给失业人员本人,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待遇审核与支付。
  参保单位申请培训补助和就业补助时,按要求提供转岗培训和就业补助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待遇审核
  一、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核定并导出《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附件22),经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后,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三节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附件23)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内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时,应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转移费用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部分      财务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实行定期对账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根据银行提供的单位缴费账单 及时入账,并定期与征收部门、财政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核算和决算管理。做到拨款有预算、支付有标准、管理有制度,保证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活动有序运行。
  五、健全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审批管理制度。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支付凭证及表(册)上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原始凭据(含必须的表册及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第七部分       稽核
  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稽核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失业保险稽核工作。
  第八部分       业务统计
  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统计工作,业务环节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统计工作的岗位人员传送本环节业务台账;统计业务岗位人员对相关业务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环节进行核对,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按规定做好业务统计工作。
  第九部分       附 则
  一、经办机构应明确经办人、主管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及事权关系。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负责人均需签字签章。
  二、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三、各统筹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业务流程。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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