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申请: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按《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经费来源证明;5、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书;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资产验资证明;9、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一式三份)。
受理:登记机关依法对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予以受理并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
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的批件是否真实,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开办资金、从业人员以及住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核准:对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作出最后决定。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和受理人,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向设立登记(备案)的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公告:登记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事项,通过当地报刊向社会公告。
办结时限:登记机关在受到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申请的有效文件后,30日内办结设立登记(备案),核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申请: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事项有下列变化的:1、名称变更;2、住所变更;3、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4、法定代表人变更;5、经费来源变更;6、开办资金变更;7、举办单位变更。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变更住所的,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住所证明的提交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原件,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受理: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变更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填写要求的予以受理。
审查: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书和各类材料进行审查。
核准:对符合变更登记的,核准变更登记并换证;不符合要求的,讲明不予以核准变更的原因。
换证: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由登记机关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公告:登记机关将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业单位,通过当地报刊向社会公告。
办结时限: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事业单位在登记事项变更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受到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有效文件后,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流程
申请: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到登记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按规定填写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的清算报告;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实,材料齐备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核准: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注销登记要求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作进一步核实的单位,在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公告:登记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通过当地报刊向社会公告。
办结时限: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在受到符合规定申请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有效文件后,15日内办结注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并予以公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流程
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完成,大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自查: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之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空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填报: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3月31日之前,将填写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首先要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的是否规范(如是否按规定加盖了有关部门印章等),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规范、不齐全的,要告知事业单位重新填报或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对填报规范,材料齐全、有效的,则进入实质性审查。
做出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盖标记;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置。
事业单位年检时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文件
(一)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五、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补领工作流程
不慎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按以下程序申请补领:
(一)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证书补领申请书,并交回未遗失的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四)申请补领单位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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