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的条件及需提供的材料: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末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经办机构申请,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需提供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年审制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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