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二)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三)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
(四)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
(七)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八)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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