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人员可以在开庭前调查、收集证据。仲裁庭人员外出调查案件,一般应有二人以上。
三、开庭和裁决
(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法法定程序的、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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