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工作的含义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和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和抚慰的一项社会行政管理,是兑现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也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做好这项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子弟兵和优抚对象的关怀爱护,对于我国的军队建设、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优抚工作的对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及家属均是优抚对象。可分述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烈士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出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战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现役军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等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战员)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
在优抚对象中,根据现行优抚政策规定:优抚对象中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为现阶段重点优抚对象。他们都享受国家的定期定量抚恤补助。
(三)优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战员)残疾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工作,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烈士;举办荣军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工作;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等六个方面。具体是:
1、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一是在重要节日期间,开展慰问走访驻军和优抚对象活动;二是依靠社会力量,坚持做好经常性拥军优属工作,使拥军优属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三是不断总结和推广群众创造的拥军优属新形势、新经验,培养和表彰拥军优属先进典型,使拥军优属工作不断创新和健康发展。
2、做好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战员)、残疾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工作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一是对在军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根据其死亡性质,按规定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二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发给抚恤金,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三是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批,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按时发放残疾抚恤金;四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失散红军人员),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定量的生活补助。
3、审批和褒扬烈士工作。就是纪念和表彰为祖国与人民的利益而壮烈牺牲的烈士的工作。其主要内容是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为依据,认真做好烈士的审核工作。
4、荣军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一是对残疾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进行合理布局设置并加强管理。二是妥善管理和使用优抚经费。对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优抚事业费、地方政府安排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进行认真负责地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防止贪污、挤占、挪用和流失现象发生,保证优抚金一定用到优抚对象身上,让优抚对象真正感受到政府的关怀。
5、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工作。兴建、保护、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搜集、整理烈士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组织人民群众祭扫烈士陵园,瞻仰烈士纪念碑、塔、室、馆等,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褒扬先烈、教育群众”的功能。
6、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形式多样的双拥活动。适时对双拥模范城(县)、单位和部队官兵及地方干部、群众、学生等进行命名、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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