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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4/08/13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马关县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马关县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马关县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收益率,规范利息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等预算单位。

第三条 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给各预算单位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财政借款及预拨款等。

第四条 财政资金存款(以下简称“财政存款”)是指财政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五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风险分散及不改变原有财政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财政存款应实行有效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财政存款的保值增值应遵循“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一)合规性是指财政资金的存款投向、保值增值、利息的管理与使用等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性资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存放存款、使用利息收入。

(二)安全性是指财政资金的存入及增值方案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不得将全部财政存款存放于同一家金融机构,不得选择高风险的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是指在选择财政资金增值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正常支出的实际需要,不得因追求高收益率影响资金的正常调拨、使用。

(四)效益性是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合法合规的高收益投资方案与品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人行主要领导及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县财政存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能包括:

(一)对财政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变更进行审核。

(二)对预算单位实行保值增值后因工作急需临时调度的资金(短期借款)进行审批。

(三)对预算单位财政存款保值增值方案的制定与调整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预算单位上缴财政存款利息收入进行监督、督促。

(五)对全县财政存款管理绩效进行统计、研究、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与措施。

(六)其他有关财政存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财政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变更,需由预算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县财政存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报分管预算单位的副县长审批。

第九条 财政存款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听取和审议季度存款运行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任务,平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成立专门的财政存款管理小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及财政存款保值增值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及时、足额上缴本单位财政存款利息收入。

(三)具体组织办理临时资金调拨。

(四)建立财政存款管理按季定期报告制度。

(五)及时向财政存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存款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工作建议。

(六)认真做好其他有关财政存款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财政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具有如下职责:

(一)拟定各类保值增值合同或协议。

(二)负责管理好财政存款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三)按照签订的协议及时、足额支付本息。

(四)对于财政存款保值增值以及进一步加强管理等提出具体工作建议等。

第三章 增值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存款保值增值的基本途径包括:

(一)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二)协定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通过与开户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并约定结算户基本存款额度,由开户行将结算户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并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存款。

(三)(普通)活期存款,是指除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其他特殊性质存款以外的利率较低的普通活期存款。

(四)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定期储蓄账户内,事先约定以固定期限为储蓄时间,以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获得回报,期满后可领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储蓄形式。

(五)优惠利率存款,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保基金等财政资金实行的优惠利率存款。

(六)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正常拨付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压缩活期存款,增加定期存款,提高财政资金收益率。

第十四条 对于期限明确或能合理估计取款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风险基金、奖励基金等,应按照预计期限采取定期方式存款。

第十五条 对于在政策性银行开设的退耕还林及粮食补贴资金专户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放方式进行存放;收到的企业个人等缴纳的保证金,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方式予以存放。

第十六条 社保基金存款相对较稳定,为确保高增值率,除保证二至三个月正常支付及州统筹需要的存款以活期形式(比照3个月定期优惠利率计息)存放于商业银行外,其余采取定期存款形式,以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主,确保定期存款比例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基金等,应根据资金拨付计划、取款时间跨度等,合理制定存款增值方案。

第十八条 对于未预期的取款需要,为避免已存放的定期存款发生利息损失,可采用政府项目资金临时借款等方式予以解决,借款时应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原因以及具体还款日期等;无法调度解决的,可将定期存款中实际需提取部分转为活期存款取出。

第十九条 对于短时间内需要提取的资金,应尽可能采用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放方式,以提高存款增值率。

第四章 利息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自行截留、私设小金库等。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将2014年1月1日起产生的除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特殊性质的财政资金以外的存款利息收入,剔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县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账户混存财政性与非财政性资金的账户存款利息,各单位应按比例分摊核算计缴,不进行分摊核算的全额上缴。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存款管理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在每年年初,按《马关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返还,作为弥补其公用经费不足,其余资金作为全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存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预算单位存款增值方案的制订、调整、实施,以及利息收入的上缴等进行指导、评价、监督与督促。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能有效制定、实施财政存款增值方案的,县财政存款管理领导小组将根据事件严重程度采取诫勉谈话、批评、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按时、足额上缴利息收入的预算单位,县财政存款管理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账户利息强制清理上缴,且不再享受利息收入返还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临时调度资金不按规定及时归还的,县财政存款管理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自超期之日起,每日征收0.05%的罚息,罚息从应返还预算单位利息收入中扣减,不足部分从其他返还收入中进行扣减。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做好财政存款增值及利息收入上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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