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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部分内容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4/08/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县新农合参合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进一步得到缓解。但从1—6月全县新农合资金运行情况来看,我县全年新农合资金面临较大运行风险,为有效控制并规避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门诊补偿政策调整

(一)重性精神病急性期和稳定期门诊补偿政策调整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3〕9号)要求,将重性精神病“急性期”及“稳定期”治疗纳入我县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为90%,年封顶线为5000元/年/人,其中“稳定期”维持治疗实行定额补助2000元/年/人包干(含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三项化验和复诊补助费);重性精神病“急性期”和“稳定期”治疗费用均不纳入“门诊总额包干”付费金额内支出,不受“平均处方额”限制。

(二)门诊补偿政策调整

将原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点处方额限制:“门诊处方实行平均处方额限制(辅助检查处方、大病门诊处方、慢性病门诊处方、狂犬疫苗处方、乙型肝阳性母亲所生婴儿接受丙种球蛋白门诊治疗处方、艾滋病患者抗病毒治疗门诊检查、药流人流处方和中医门诊处方除外)”,调整为:“大病慢性病门诊处方、狂犬疫苗处方、艾滋病患者抗病毒治疗门诊检查不受平均处方额限制”,其余政策维持不变。

若“平均处方额”超过规定限价标准,门诊补偿总费用仍控制在“门诊总额包干”付费标准范围内的,按“门诊总额包干”付费政策执行;若平均处方额超过规定限价标准,门诊补偿总费用也超过“门诊总额包干”付费标准的,先扣除平均处方额超过规定限价标准的补偿费用,再按“门诊总额包干”付费政策执行;若平均处方额控制在规定限价标准范围内,门诊补偿总费用也控制在“门诊总额包干”付费标准内的,仍按“门诊总额包干”付费政策执行。

二、住院补偿政策调整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

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100元(马关县中医院90元)调整至200元(马关县中医院180元);县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100元调整至300元;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300元调整至50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维持50元和600元不变。

(二)持“五证”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政策调整

将“持‘五证’参合农民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调整为:“持‘五证’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执行‘住院起付线’政策”,其余政策维持不变。

(三)住院报销比例调整

县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80%调整至70%,其余政策维持不变。

(四)次均住院费用补偿政策调整

“次均住院费用”控制政策由年底扣减调整为“月预警、季扣减”。其中,实行“住院床日付费”政策控制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实行“次均住院费用”控制,但费用控制以“住院床日付费”控制政策为主。

三、其他方面政策调整

(一)基本药物补偿政策调整

取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的政策,其余政策维持不变。

(二)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政策调整

在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范围内,县级(不含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进行补偿的政策,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原政策不变。

(三)《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调整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和项目时,应出具书面“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中,执行“住院床日付费”制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所发生的费用纳入“住院床日付费”政策内报销补偿,严禁转嫁患者自付;执行“次均住院费用控制”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所发生的费用由患者自付,但纳入“次均住院费用控制”管理。

(四)白内障补偿政策调整

白内障合并其他严重疾病患者住院手术治疗白内障的,凡符合手术指征需要手术治疗白内障的,其费用严格按“光明工程”限价收费标准执行;若需要在相关科室治疗合并症的,以所患并发症第一诊断为依据选择相应政策进行补偿。

(五)“一般诊疗费”政策调整

1.对已确诊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慢性病病种,免收“一般诊疗费”,其余政策维持不变。

2. “一般诊疗费”中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过滤器、静脉留置针、药品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另行收费。

3.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从每人次9元(个人支付2.5元,统筹基金支付6.5元),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调整为三个等次:

(1)门诊一般诊查 (含门诊挂号、诊查、门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调整为每人次6元(个人支付0.5元,统筹基金支付5.5元)。

(2)门诊简单诊疗(门诊挂号、诊查、门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调整为每人次7元(个人支付1元,统筹基金支付6元)。

(3)门诊复杂诊疗(门诊挂号、诊查、门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调整为每人次9元(个人支付2.5元,统筹基金支付6.5元)。

4.对“一般诊疗费”相关政策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医疗服务项目,严禁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六)“门诊留观”政策调整

保留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留观”政策,其他医疗机构一律取消“门诊留观”政策。

四、本次调整未尽事宜,按原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五、本次调整内容除“一般诊疗费”调整政策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调整政策从2014年8月11日起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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