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州、县出台的矿产资源整顿整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马关县在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部分矿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的问题,为切实整顿全县矿山企业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用地手续、林地占用、地质灾害、水土流失、偷采盗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秩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部分违法违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停业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顿依据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下发的《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6〕1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34号)、《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矿业秩序整合矿产资源提高矿业经济科学发展水平专项工作的通知》(文发〔2013〕4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16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整顿矿业秩序整合矿产资源提高矿业经济科学发展水平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办发〔2013〕14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两整一提高”相关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151号)、《中共马关县委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矿业秩序整合矿产资源提高矿业经济科学发展水平专项工作的通知》(马发〔2013〕41号)、《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整顿矿业秩序整合矿产资源提高矿业经济科学发展水平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马办发〔2013〕9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进行整顿。
二、整顿对象
全县所有违法违规生产的矿山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整顿时间
从2013年10月30日起,全县所有违法违规生产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待全县矿产资源整合结束,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整顿内容
一是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采矿、探矿行为,坚决查处持探矿证从事采矿的行为。对持过期或失效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仍从事矿山生产、加工或经营的矿山企业,严厉进行查处,坚决取缔和关闭。二是依法纠正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采代探行为,严格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严格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行为。三是严厉查处并坚决取缔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四是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建、停产。五是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偷采、盗采、哄抢和非法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六是严肃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参与采矿、探矿、入股矿产资源开发的行为。
五、整顿目标
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16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两整一提高”相关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151号)精神,采取“先整顿、后整合”的措施,违法违规的矿山企业要做到矿山停采、勘查停探、三废停排、原矿停运、选厂停产。通过停产停业整顿后,整顿整合区块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坚决关闭和取缔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以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矿山,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促进资源整合并使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最终达到持证合法生产经营、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履行各种法定责任、资源开采合理有序的目标。
六、相关要求
(一)对停产停业整顿的矿山,县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工商、林业、水务、经外、发改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顿指令,并加强监管,坚决杜绝停产停业整顿矿山企业擅自组织生产。
(二)停产停业整顿期间,各矿山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矿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停产停业整顿期间矿山管理方案,切实加强本辖区内矿山的治安、安全、职工思想稳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在整合资产收购时扣减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
(三)全县所有矿山企业特别是整合区块内矿山企业必须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做好整顿整合工作。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3〕16号)规定:“对列入整合范围拒不接受整合或故意拖延的矿山,将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不参与整顿整合的矿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规定吊销相关证照,取消其在我县的采矿、探矿资格。
(四)对不按要求停产停业整顿或整顿不到位的矿山企业,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证照不全、安全生产、环保不达标的企业,除依法查处外,有关部门从即日起,停止民爆物品和生产用电供应。
(五)在停产停业整顿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造谣滋事,扰乱整顿工作;严禁在整顿期间偷采盗采、私挖乱采;严禁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整顿工作的开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停产停业整顿过程中,矿业企业委托矿产品加工企业代加工矿产品的,要向县矿产资源“两整一提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矿产品代加工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备案待查,申请矿产品代加工备案。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的,委托加工的矿产品一律视为非法来源矿产品进行查处。
附件:马关县违法违规生产矿山企业名单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