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光明工程白内障手术患者医疗费支付和困难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卫发〔2012〕190号)和《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12〕419号) 及全州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扩大新农合基金受益面,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发〔2011〕73号)作如下调整: 一、门诊费用补偿 (一)普通门诊封顶线:由每人每年累计300元提高至500元。 (二)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比例补偿,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由40%提高至5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由35%提高至50%。 (三)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不受平均处方额限制,不设起付线,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均按门诊医药费用给予补偿,补偿比例由40%提高至5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含一般疾病封顶线500元)。 二、住院费用补偿 (一)一般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一次住院或当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由50000元提高至60000元。 (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75%。 (三)增加大病补偿病种8类:即将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8类疾病纳入大病补偿病种范围。 (四)大病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一次住院或当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由80000元提高至100000元(含一般疾病住院封顶线60000元)。 (五)大病住院费用报销补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报销比例仍按85%执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州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超起付线(标准)部分报销比例统一按70%执行。持五证人员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进行报销补偿。 三、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 (一)单胎顺产:乡镇卫生院每例限价800元以内,新农合定额补助400元;县级医疗机构每例限价1100元以内,新农合定额补助700元。 (二)双胎、阴道手术助产(难产):乡镇卫生院每例限价1000元以内,新农合定额补助600元;县级医疗机构每例限价1300元以内,新农合定额补助900元。 (三)剖宫产:乡镇卫生院每例限价1500元以内,新农合定额补助1100元;县级医疗机构每例限价2100元以内,新农合定额补助1700元。 四、增加“光明工程”白内障手术费用补偿 对实施“光明工程”,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的患者,各级医疗机构每例限价1300元,新农合定额补助1300元,医疗机构不得再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五、此调整通知除白内障手术费用按“光明工程”实施年度执行外,其余调整内容2012年自6月1日起执行。未作调整内容仍按马政发〔2011〕73号文件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报销补偿△ 调整 通知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14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