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马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9/08/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马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及其他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范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不是单位或部门的自有资金。县财政局应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相应的非税收入项目,对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的收费项目,严格缴入国库统一管理,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属预算外管理的收费项目,严格缴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分单位进行总额统筹,合理确定返还比例,拨付单位使用。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征收。
  罚没收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方式:一是委托银行代收即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及时入库(专户)”;二是委托执收单位代收,即由部门和单位直接征收;三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四是委托税务部门征收。具体采取何种征收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部门)实际确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收和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县财政局备案。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且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府规定申报核准。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执收单位或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
  (二)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记录、汇总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执收单位和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加强协调,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成本,改进征收或者收取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二)行政性收费和部分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三)事业性收费、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定期划解、结算。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的资金性质划分,将本级政府非税收入中的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预算外收入纳入政府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规定正确使用收费票据。
  (一)实行银行代收的部门和单位,先由部门和单位开据《云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给缴款人,再由缴款人直接到银行缴款,以银行开据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为准,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规范的财政票据,对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零星收入应在10日内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前款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向县财政局申请领购。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跳号使用和混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局,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缴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违规收取的资金全额缴入财政,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四)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六)违规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八)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应当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不准延压、挪用和截留,违者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等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主题词:财政 非税收入△  管理办法△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135份)

         责任编辑:  

关闭

上一篇: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马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篇: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