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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9/07/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马关县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执行难”和解决因“执行难”导致的涉诉特困人员生存难问题,切实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之规定获得救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是指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人民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与政府现有的社会保障相衔接的专项救助机制。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依法终结后,对有衣、食、就医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方式。
  第三条 建立由县人民法院牵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研究和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救助对象特定,保护被执行人诉权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救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为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救助对象为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依法被裁定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边缘的涉诉人员。
  第八条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采用涉诉临时特困救助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方式进行。救助对象享受现有社会保障政策,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审批、组织实施。按现有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实施后仍有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实施专项救助。社会保障措施的内容包括:
  (一)低保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确有困难无力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的救助对象,符合民政资助条件的,由民政资助参合参保。
  (三)大病救助。救助对象因患大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红斑狼疮),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家庭承担自付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四)大灾补充救助。救助对象遇到火灾、泥石流、地震等灾害致使房屋需要搬迁或生活窘困的,由民政部门进行大灾救助。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凡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有关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涉诉特困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安排。
  (六)住房保障救助。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涉诉特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经县建设部门审查,报救助领导小组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可由建设部门为其提供廉租住房租住,或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第九条 涉诉临时特困救助。对于不符合相关保障措施享受条件或保障措施实施后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救助对象,可以进行涉诉临时特困救助。
  第十条 涉诉临时特困救助,以一次性救助为原则,救助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特殊情况需要两次以上救助或超过救助最高限额的,由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不属于本县辖区户口的,可以给予涉诉临时特困救助,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建议其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实施低保、医保等保障措施。
  第三章 涉诉临时特困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二条 涉诉临时特困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三)救助资金孳息。
  第十三条 捐赠实物的,除有明确用途用于救助外,其余实物可通过中介机构变现,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建立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档案。
  第四章 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救助工作的领导,成立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政府分管财政、民政的副县长、法院院长为副组长,政法委副书记、财政局局长、建设局局长、民政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卫生局局长、法院副院长、法院执行局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局低保股股长任副主任,县法院执行局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十六条 涉诉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县涉诉特困救助工作,适时对救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募捐;
  (三)协调财政、建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
  (四)研究解决救助金在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五)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根据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拟定救助方案、提出实施意见;
  (二)调查核实救助对象情况,提出救助金救助建议;
  (三)建立救助工作各类台账、记录、档案,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
  (四)向救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第五章 救助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八条 涉诉特困人员应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救助,申请享受现有社会保障措施的,由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交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申请临时特困救助金救助的,由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交救助金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经救助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给予临时救助金救助的涉诉特困人员,应持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救助金发放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救助金管理部门领取救助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纪律处分,限期追缴救助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的;
  (二)办理救助事项时收取财物的;
  (三)侵占、私分、挪用救助经费的;
  (四)弄虚作假获得其他救助的。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救助代执行”,未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而裁定终结执行,对案件申请人进行救助的,由救助领导小组取消救助,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 涉诉特困救助△ 办法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
    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4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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