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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7/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文政发〔2007〕69号)精神,为在全县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全县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马关。
  (二)目标任务
  2007年内,在全县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县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保障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六条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3.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公认原则;
  5.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原则;
  6.动态管理原则。
  二、保障对象和范围
  凡持有本县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除外);
  (二)持有农村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农村特困户;
  (四)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大病的;
  (五)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参与赌博、吸毒、嫖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经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成员;
  (七)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
  三、保障标准
  结合马关县的实际,本着既体现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按照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的原则,根据州人民政府〔2007〕69号文件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为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693元。在实施过程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立足全县实际,对农村家庭按其贫困程度分两类施保:
  一类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度残疾或长时间患特重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贫困的农村困难家庭;因各种原因形成的群众公认的生活常年贫困的特殊困难家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一类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类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暂时困难的家庭,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2.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6.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8.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委员会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分别在申请人所在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填写《   县   乡镇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应确定救助金额。乡镇人民政府对县民政局批准纳入救助的对象分别在村民委员会和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再次进行公示7日,无异议的,发给《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户”明白牌。
  六、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管理
  资金的筹集:我县的农村低保资金由上级全额补助。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以及农村低保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低保对象。
  资金的管理: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县财政负责,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同时,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安全运行。
  资金的发放:每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本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发放花名册、月报表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及时进行汇总,依据汇总数据编制下月各乡镇的用款计划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计划下拨资金到各乡镇指定的农业银行或信用社网点开设的保障金专管帐户,由其代理发放。具体操作是:农业银行或信用社网点依据各乡镇民政办提供的低保户花名册为低保户办理一本存折帐户,并按月将低保金转入低保户存折帐户内,低保户凭领取证到各农业银行或信用社网点领取本月低保金。
  (二)低保对象管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挂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的常规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低保评议领导小组负责,低保对象人员发生变动(如死亡、迁出)和家庭收入好转要及时向乡镇民政办反映,由乡镇民政办查实并及时办理停发、减发、增发和取牌挂牌手续,并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2.县乡民政部门要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复核,每年由乡镇对牌证进行年审一次,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如有牌证不齐的,取消低保资格。若有虚报冒领低保金的,除追回冒领低保金外,给予整户停发。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中央、省、州、县党委、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将此项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基层落实”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马政发〔2007〕54号),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财政局局长担任,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张朝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良好格局,为确保全县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县人民政府将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具体由县民政局负责该项工作的评审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评审小组,并要求各村民委员会也要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任评议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评议评审工作。
  (三)密切协调配合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审批和资金的管理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建档、立卡,分户进行管理。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扶贫、统计、卫生、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请各乡镇将此文件及时转发到各村委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135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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