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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7/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马关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改革质量和工作进度,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具有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林业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县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12.44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2.9%。其中:集体商品林地面积135.02万亩,占全县林地面积的33.6%。多年来,林业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县林业经历了“四固定”、“林业三定”等历次改革,但由于操作粗放,技术水平低,纠纷争议未彻底解决,因此,屡屡出现“一山两证”、“一证两山”,甚至少数村民小组的两证一书未到户,有的填写不清,有的无四至界线,导致在林业生产中引发了新的山林纠纷,制约了农户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总的来说,我县的林业发展仍处于较低层次,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产权不够明晰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快速发展。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创新林业发展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充分挖掘林地的生产潜力,不断提高林业的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方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林业分类为基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政策,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道路,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林业经营、服务、资源保护及流转体系,创新林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用1年半的时间,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初步建立适应林业产业发展需要的要素市场,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有效的林业监管体系;建立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强,行政审批少,规范运行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县林业生产建设和产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符合两部法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恢复“集体所有是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的本来面目,使农户、个人、集体经济组织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确保“林农有其山”;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保改革重大事项严格按程序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2.坚持稳定性、连续性原则。这次林权制度改革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营方式,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应予维持现状,不得打散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确认。
  3.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全县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林分质量提高,有利于增加收入。有利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林产业发展,促进林农增收,做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功能持续增强,林业经济持续增效,林农收入持续增加,林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基层组织不断加强”。
  4.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为确保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有序开展,选择一个村委会作为试点,以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探索和总结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经验和方法,使各乡镇参与试点工作的人员掌握开展林改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为全县全面推开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5.坚持“务林有其山、权利平等”原则。此次改革中的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村民均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本村、组集体山林的权利,对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能力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确保“务林有其山”。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集体山林流转时,须召开户主会议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经2/3以上的户主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进行流转。流转经营所得收益的70%以上分配给林木所有者,剩余30%用于发展林业和集体公益事业。
  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各乡镇、村、组的集体商品林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引导群众自主选择改革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和管理形式多样化,坚持一村一方案、一组一策,不搞一刀切。
  7.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要实行阳光操作,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做到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村、组的实施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把决策权交给群众,使林农、群众真正成为自己利益的决定者,同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村小组、村委会的改革方案必须报经乡镇政府审批,乡镇的改革方案必须报县政府审批,确保改革的规范性。
  8.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集体与林农的利益关系。在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当地林农生活水平和集体经济的实际,既要确保林农利益,让群众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又要兼顾集体利益,努力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充分调动集体和农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范围、主要任务
  (一)范围
  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商品林。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等。对权属明晰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及民营企事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据合同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应予以稳定,经过确权核实,予以登记并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对已区划界定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水源林、风景林、龙(神)山,给予核发林权证,不列入此次改革范围。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如能通过协商明确权属的,一并予以改革,要抓紧明晰和调处,明晰权属,确权发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如不能通过协商明确权属的,暂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不予核发林权证。
  根据我县2005年二类调查资源数据,我县国土面积401.40万亩,林业用地212.40万亩。其中:公益林面积63.80万亩,商品林面积148.60万亩。商品林中国有商品林13.60万亩,集体商品林135.02万亩。
  (二)主要任务
  1.明晰产权。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1)自留山稳定不变。①林业“三定”时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限期不绿化的,由村集体收回归集体管理或依法发包。②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③自留山、承包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④对于零星分散、农户难以经营管理的自留山、责任山和其它林地,可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入股的方式联合组建家庭林场,也可以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牵头,经权利人同意后,采取以股份的方式,统一对外租赁、合作、转让或引进企业、大户等经济组织开发。⑤被划为公益林的自留山,原则上按现地核实面积,并将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给农户。
  (2)责任山稳定不变。林业“三定”时承包经营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原承包做法合理、四至界线清楚、管理得好的,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经营;对四至界线不清的,要进一步确认、明晰;对承包期已满,农户不愿承包或管理不善的责任山,经户主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集体予以收回,进行有偿承包转让经营,收益分配比例由村集体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协商确定;被集体收回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对新一轮承包的责任山,要严格按程序签订承包合同书,在明确双方权、责、利的基础上再按程序核发林权证。
  被划为公益林的责任山和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的集体林,按现地核实面积,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给农户或集体。
  (3)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但严禁毁林开荒或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4)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合承包经营。
  (5)“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按股分配。
  (6)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合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70%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7)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通过正常程序流转的集体山林,按流转合同的四至界线和面积逐户逐块核实后换发林权证;对已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不予换发林权证;对尚未绿化和开发利用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村委会发出限期造林或流转通知书,对期满不造林、未流转的山林由集体予以收回,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事一议”的民主决策管理办法,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对其林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转让、承包给法人组织和个人进行造林绿化或林业产业开发。对已流转的集体山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应予以维护,并按程序换、核发林权证;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应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完善相关手续后再按程序核发林权证。集体山林流转收益的70%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剩余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责任山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林地承包期限确定为70年。对已流转的林地,其承包期限要扣除已使用经营的年限。在承包合同书中,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在保护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户和各种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明确其在资源林政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绿化等方面的责任。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均山到户的比例要达到60%以上。
  2.减轻负担。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关于抚育间伐人工商品林胸径小于10㎝(含10㎝)林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取消州、县、乡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除依法收取育林基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切实减轻林农负担。
  3.放活经营。竹材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企业或个人营造的商品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由所有者根据经营目标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森林经营方案优先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把林地的经营自主权真正还给林农。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实行“阳光操作”。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交纳育林基金;打破林木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林木,产销见面,价格随行就市。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经营,推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
  4.规范流转。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推进山林的有序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集体经营山林的转让,应当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
  5.依法治林。依法加强林业管理,保护林业资源。要把林业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在搞活经营的同时,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全县集体林权改革之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5〕102号)、《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林法策〔2005〕10号)等有关规定,组建马关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体系。
  四、方法步骤
  整个工作计划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至2008年6月30日结束,为期一年半,分为7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①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林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全县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3个乡镇工作队,各乡镇工作队长由县上抽调副处级领导担任,副队长从县直各部门抽调副科级以上实职领导担任,负责所挂乡镇的林改工作。②抽调工作人员。从县级各部门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工作人员102人组成工作队。③实行各级领导挂钩制。县处级领导每人挂钩一个乡镇;乡级领导挂钩一个村委会。④落实经费。县、乡镇财政部门根据《马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费支出预算编制说明》安排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确保林改工作顺利进行。所需经费于2007年3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主要宣传《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及中央、省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政策精神,让农民群众知晓林改的做法及实惠,特别是“四权”的落实。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辆、张贴固定宣传标语、以及采用报刊、电影、电视、广播、网络、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林改工作氛围,激发广大林农群众拥护、支持、参与林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试点培训阶段(2007年5月1日至6月20日)。此阶段工作主要是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均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开展,培训对象包括驻乡村工作组、技术指导人员和县林改办工作人员、村民委干部、村小组干部等。主要是学习上级林改文件、《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政策法规及县级林改《实施方案》;抓好林业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如小班区划、面积求算、地块勘查、换(发)林权证操作办法以及林权发证信息管理系统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吃透、掌握林改政策,为林改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同时,为了提高参与林改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确保全面铺开林改工作时能够统一思想、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要求,在马白镇选择一个村委会进行试点,试点工作由马白镇牵头,一个乡镇组成一个工作小组,负责1—2个村的林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和总结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方法,为全面推开林改工作奠定基础。
  (四)制定乡镇、村委会、村小组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5月1日至6月30日)。指导、帮助村小组选择林改方法,确定林改形式,积极组织编制各级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在摸清林情地情、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马关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各村民委(社区)和各村民小组制定相应的符合实际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
  (五)明确产权、外业勘查、地界区划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勘界对象是商品林,包括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对经县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首先对村小组林权地界进行勘查,然后进行第一榜的公示,公示期7天。对林地、林木权属明晰的,进行宗地勘界;权属不明晰的,由矛盾纠纷调处组进行调处。宗地勘界结束后,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已明晰权属的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联户经营、集体统一经营、流转经营的林地林木,要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完善承包经营手续。
  (六)确权发证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对已经明确产权、界线的林地、林木,填发林权证书,并对核发到户(联户)的林权证书进行公证。①确认权属。通过摸底调查、明晰产权、调处纠纷,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分别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并逐户填写相关的登记表格。②张榜公示。对自留山、责任山和已经明晰产权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承包管理方式、四至界线、林地面积、树种、林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要及时核实处理。各乡镇、村、组要及时向村民公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果,妥善解决好在分山过程中反映出的各种矛盾和问题。③签订经营承包合同。按照村民小组所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群众深入山头地块进行分山,对林木权属已明晰,但尚未与村民小组签订合同的,应在本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予以完善,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签订有关承包经营合同书;对林木权属未明晰的,经明晰产权,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户主与村民小组长重新签订有关协议(合同)。④换、核发林权证。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由承包经营者和自留山主分别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由驻村工作组和村委会分别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和《林权登记台账》,逐级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核发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换(发)证工作程序: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乡镇林改工作队、乡镇林改办审核→县林业局复审(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林权登记申请通知书;暂缓受理的,出具暂缓受理林权登记申请通知书)→准予受理→组织林权勘测进行外业调查核实→对林权登记内容累计进行21天的公示(三榜定案,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再组织调查核实,如异议主张合法有效或异议未调处前,暂缓或不予进行林权登记;如异议主张不实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准予登记)→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林权证(其他林权证明)进行注销→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林权登记材料移交林权档案室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有:调查摸底各种表格;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所有的经营合同资料;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自留山、责任山情况;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林权基本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发证情况汇总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的工作计划、方案、决议、总结等资料。
  (七)总结验收、表彰阶段(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①首先由县组成验收检查组,对全县林改工作进行查缺补漏、自检自查。②迎接上级检查组的检查验收。林改工作结束后,召开全县林改工作总结大会,总结工作经验,并兑现工作奖惩、表彰先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乡镇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村委会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村民小组要组建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原林业“三定”时的老村干部和村民代表3人以上组成的工作组,负责本村小组的林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
  (二)明确责任,实行奖惩。县委、县政府决定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在林权改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督查制度,实行全县林业改革目标管理任务和业务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定目标、定责任、定人员、定进度,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层层落实,确保收到实效。
  (三)落实经费,强化保障。县、乡财政要安排必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严明纪律,规范操作。一是制定驻乡镇督导组、驻村工作指导组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队员的管理。二是县、乡工作组和村组干部在工作中必须公道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操作,更不得各行其事。三是重视档案管理。召开群众会议须进行会议签到。各类调查表格需由参加的人员签名。各类材料、表格、记录必须做到字迹清晰、内容详实、规范整洁,便于查阅和保存。确权到户后,要依法签订经营管理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及时换发林权证,建立完善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四是加强资金管理。集体所有的山(林),实行林改后收益的30%,用于发展林业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回收资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五)保护资源,维护稳定。各级各部门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和社会稳定工作,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动摇。要坚决防止出现借林权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林木、乱开滥垦林地、降低林分质量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未经规划设计和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造低产低效林。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制定处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案,建立林区治安防控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森林案件,调处山林纠纷,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六)综合协调,切实解决好公益性公墓预留用地。各村小组要结合本村实际,在改革中预留好今后公益性公墓用地。
  (七)加强档案管理。制定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办法。各乡镇、村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表格、合同书、实施方案、会议资料、总结等材料完整、规范、全面的进行整理,林改工作结束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整理成卷,按照县、乡、村、村小组四级整理归档,转由县林业局管理五年,实行专人管理,五年后移交县档案局存档。
  六、本方案由马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林业 方案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8日印发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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