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伤人等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在我县县城建成区内(东至赌咒河河边村沿X351至应急局、环城东路、松毛寨城子卡岔路口,南至赌咒河河边村沿文都线、马盈建材市场、逢春大道、五小,西至五小、县一初、马关县总医院、逢春大道、县委党校(新),北至县委党校(新)、骏城路、龙树堡、松毛寨)及幸福社区片区道路、花台、广场、公园、林地等场所。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3年2月4日(正月十四)至2023年2月7日(正月十七)。
二、违规处罚规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交由相应部门处理。
三、宣传动员,倡导安全环保
全县人民群众应以身作则,讲文明、讲公德、讲环保,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宣传部门要积极通过微博、微信、QQ等平台向广大群众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自觉行为,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共同守护蓝天碧水,共建美丽马关。
四、强化执纪,严肃追责问责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有违反本通告的将按相关法律处罚后由县纪委县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义务。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0876—7120901;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7122366;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0876—7122066;
马白镇人民政府:0876—3059077。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