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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党人才〔2023〕1号 关于印发《马关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12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马关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马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2月11日

马关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马关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友好关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外人士,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马关县“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撤销以及享受的礼遇等相关工作。马关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带领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遵循“实事求是、本人自愿、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严谨求真”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县外人士,是指非马关县户籍的人士(以下简称县外人士)。

第五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外人士,可以被推荐为马关县“荣誉市民”候选人:

(一)为马关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1.由个人独资创办、合资控股企业或者本人直接在马关县投资,经营期在5年以上,企业已投产经营,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2)投资特色农业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3)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4)投资进出口产品贸易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出口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5)投资矿冶业、房地产企业,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6)上一年纳税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或三年累计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2.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进驻马关县,签约总投资金额达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且项目已经落地开工建设的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为马关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1.为马关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2.为马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3.为马关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整体教学水平,推动马关教育事业发展的;

4.在医疗领域有重大技术突破和科学发现,提高整体医疗水平,推动马关医疗技术事业发展的;

5.利用马关旅游资源优势,完善配套旅游设施,开发文化旅游产品,促进我县特色旅游产业发展并产生良好声誉的;

6.在马关投资建设博物馆及文化场馆,无偿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并给群众文娱活动提供场所,推动马关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7.为马关引入优质体育资源,加强马关体育组织建设,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推动马关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

8.热衷于马关县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一次性捐献额达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累计捐献额达人民币60万元(含)以上的,为马关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9.为促进马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马关范围内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抵抗大灾大疫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马关对外交流做出突出贡献

1.为马关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贡献突出的;

2.积极促进马关县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马关挂职或帮扶2年以上贡献突出的非马关籍人士。

(四)在其他领域为马关县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推荐工作,采取县委县政府指定推荐、各级各部门择优推荐等方式,适时提出各自领域推荐人选,提交个人《马关县“荣誉市民”推荐表》到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家审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核、答辩质疑、会议评审、征求相关意见等形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推荐授荣建议人选名单提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媒体公示。将“荣誉市民”候选人名单通过马关县政务网、马关发布及马关先锋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文认定。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审定后,确定授荣人选,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

(五)授予称号。“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单位举行,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颁发马关县“荣誉市民”证书。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在马关可以享受以下礼遇:

(一)享有与马关县居民同等待遇;

(二)应邀列席马关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马关县委员会的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

(三)应邀参加马关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待遇;

(四)应邀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座谈、决策咨询等活动;

(五)子女选择在县内公立学校就读的,可按照本人意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就学;

(六)本人凭借“荣誉市民”称号证书可免费进入县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类公园、旅游景点、文化及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七)本人可凭“荣誉市民”称号证书,优先享受入住人才公寓待遇,其现婚配偶、子女符合相应条件并愿意来马关县内工作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帮助协商落实;

(八)享受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礼遇。

第八条“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荣誉市民”应发挥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为马关县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为开展区域间合作交流、招商引资工作贡献力量。

(二)“荣誉市民”应积极融入马关、宣传马关、推介马关,维护马关形象。

第五章 撤销荣誉

第九条“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符行为的;

(四)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其“荣誉市民”称号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荣誉市民”称号评选活动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第十一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服务保障等活动经费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马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马关县“荣誉市民”推荐表

附件

马关县“荣誉市民”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党派



出生年月


国籍


祖籍地


联系地址

境内


境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作单位及职务

(或社会职务)


被 推 荐 人 简 介


主 要 贡 献


推荐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委 人才 办意 见

(盖章)

年 月日

县委人才 工作 领导 小组 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备注



【图文解读】《马关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实施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周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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