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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发改规〔2023〕1号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马关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26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社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水平,规范县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保证项目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提高项目决策工作效率,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将《马关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关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保证项目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提高项目决策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投资体制改革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先咨询,后决策的原则,县级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应当先评审或评估,后审批核准。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项目评审的相关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对需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项目,要提前报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县评审中心”)审查。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参照《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马政办发〔2023〕115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具有政府职能的评审机构对需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需政府核准的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进行评审,以及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和对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进行审查的专家咨询活动。

第五条 县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七条 县评审中心应当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审工作流程,完善评审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评审工作,不断提高评审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 县评审中心视项目投资情况和工程特殊复杂程度及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县评审中心组织评审、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评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查工作。一般原则如下:

(一)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工程采用技术比较成熟的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由县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工程采用技术较为特殊复杂的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进行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

(三)对报国家审批、核准或省级指定需要开展评审的项目、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四新”项目应委托评审;

(四)县政府或县级部门指定和行业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电站和水库建设、城镇建设征地和房屋拆迁、矿产资源开发,以及涉及容易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和群众关注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委托评审。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需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评审按省政府相关规定进入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特殊事项的评审任务,由县评审中心委托指定评审机构承担。

第十条 对委托评审的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咨询委托书》中对评审咨询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勘察、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检测等单位,应当配合县评审中心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方案的合规性;

(二)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

(四)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

(五)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评审中心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投资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审工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分别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手续资料,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评审审查意见;

(五)项目评审需要参考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审一般工作程序:

(一)接受相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县评审中心对委托部门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材料报送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符合要求的资料送专家组成员会前审阅;

(三)县评审中心视项目情况安排现场踏勘调查,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组织召开评审会,由专家组和参会单位代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查;

(五)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委托部门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六)县评审中心根据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提交项目委托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如需对文本进行较大修改和补充的项目要进行专家复审。项目规模较小、工程内容简单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采用征询专家意见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一般工作程序:

(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县政府或县级部门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县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后评价通知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县评审中心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提供后评价所需资料;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四)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取证;

(五)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对项目决策、建设目的、执行过程、效益、运行效果以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

(六)形成分析评价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七)县评审中心向委托部门提交项目后评价成果报告,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审批核准、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县评审中心对委托部门或单位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规模、工程技术等一般在7至15个工作日之内评审完毕。因特殊项目或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提供资料不全或评审中提出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项目,以提供或补充齐全资料后的时间重新计算评审周期。

第十七条 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或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县评审中心应当建立投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做好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评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列支。

第二十条 县评审中心对投资项目自行组织评审时,应组成评审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采用“一事一聘、轮换或随机抽取”的原则在专家库中选取,特殊复杂项目可直接邀请专家。专家管理和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按《马关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县评审中心进行管理监督。评审工作中任何人员不得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马关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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