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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1〕83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8/07/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马关县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5月31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2011年6月7日中共马关县十一届委员会第82次常委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马关县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1〕32号)精神,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群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助资金,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由企业提供土地完成建设的职工住房。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租金收取等工作,由“政企共建”企业在政策范围内自行制定,但企业不得向市场出售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由政企共建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由“政企共建”企业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由政企共建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验收,房屋产权属政企共建企业所有。

第十条“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是集体宿舍。

第十一条“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面积不得突破70平方米。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县财政对“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给予补助300元(每套按60平方米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

第十三条政府免收“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设施费。

第十四条“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的相关税费执行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入住“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二)在“政企共建”企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980元至1500元;

(四)符合政府规定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申请“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马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本企业的用工合同。

第五章  租金的收取及使用

第十八条“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政企共建”企业在政策范围内自行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第十九条“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企业收取存入专户,用于偿还“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时所贷的建房贷款或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绿化管护等。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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