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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12〕21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关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8/07/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马关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马关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意见

 

为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马关实际,现就我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放宽城镇户籍、同享城乡待遇、自愿有偿转变、分类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和“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总体思路,突出抓好进城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工作,切实稳定和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原有的权益,认真落实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益和待遇,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政策差异,形成科学的人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产业发展,增强城镇承载能力,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尽快转变为城镇居民,形成城乡区域人口的合理布局,努力实现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城乡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目标,有力推进马关城镇化发展进程。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循序渐进。加强制度设计,明确阶段性实施目标,强化城乡政策的有效衔接,通过稳健、持久运作,分阶段、分群体、分区域推进,实现人口有序聚集、资源优化配置。

——以人为本、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转户自愿、退地自愿有偿,从制度上、政策上保障农民自愿转变身份,充分保护好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带着资源、带着保障、带着资本、带着资金、带着尊严进城,成为城市建设新的力量和生力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各种资源要素有序流动。

——综合配套、统筹推进。健全制度体系,完善配套政策,推进机制创新,提高改革效率;强化统筹协调,注重制度配套,完善服务方式,依法办理转户手续,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享受更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得到更好地建设。

——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和兼顾政府、企业、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兼顾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不同地区发展差异,因地制宜,引导农民向城镇转户。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出现农民流离失所。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既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又要调动企业、社会力量;既要加大财政投入,更要充分挖掘现有政策潜力,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资源,共同推进转户工作。

(三)工作目标。根据马关城镇体系建设现状、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综合承载能力,围绕“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放宽进城条件,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逐步建立城乡人口与资源要素有序流动的制度体系,引导、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到2015年,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约4万人,其中县城人口3万;到2020年,力争新增城镇户籍人口约10万人,城镇总户籍人口22万人左右,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9%左右,城镇化率达40%左右,基本实现全县城乡人口在县城、小城镇和农村的合理布局。

二、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政策保障

(一)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

1.放宽迁移落户条件。马关籍居民,在乡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马关籍居民,在县城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取得自有产权房、租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城镇落户。

2.放宽投靠落户范围。马关籍居民,3代以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城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3.放宽户籍管理办法。取消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限制。马关籍农村居民,入学时已将户籍迁离农村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先落户、后就(创)业;参军的马关籍农村居民,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马关籍农村居民,在城镇社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在社区专管集体户落户。

4.放宽外农村人口在我州落户条件。在我县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县外人员,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1万元以上的;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被县级以上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落户。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农业转移人口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半征收契税;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2.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马关籍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建立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1.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帮助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己转户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

2.增强“贷免扶补”政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创业的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确保有创业意愿的人员都能获得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引导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后,继续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解决后续发展的资金问题,帮助其扩大创业规模,带动更多就业。

3.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整合各部门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力度。对稳定、成规模录用农业转移人口的企业和单位,给予贷款扶持和一定奖励。

4.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培训。加快职教发展和建设步伐,强化中职教育的职能作用,加强中职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比例,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培训力度,力争使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掌握1至2门专业技能。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都能接受不少于1次的有效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促使更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已被认定为初级技工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中、高级技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四)落实医疗及养老保险政策。

1.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随同父母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可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按照规定积极做好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做到手续简便、流程规范、数据共享,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3.完善养老保险办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户籍在农村的,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户进城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户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制定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续和有效连接。

(五)建立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切实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配置城镇公办优质教育资源,按划片区招生、就近入学的办法招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进入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比例。对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接受义务教育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就读的民办学校,对安排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免收学费、教科书费,财政按照相应人数给予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有关政策。

2.为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提供更多中等职业技能教育。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县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机制。

1.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马关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村集体及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加快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鼓励整户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土地,退出的承包土地交回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和管理。退出承包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由村集体或承包该地的新户主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承包该地的新户主可以享受与该承包地相对应的各类农业、农村补贴。

2.保留宅基地及农房权益。马关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宅基地及自有农房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建立完善农村农房产权登记和抵押制度,加快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农房权益,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本村内以流转方式有偿转让或退出宅基地。

3.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马关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原已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使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解除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对丧失资产权益的后顾之忧。

4.盘活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和资产权益。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支持城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和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的服务;政府有关部门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土地退出的补偿—整治—流转或置换方式,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偿退出;实施对农村资产流转的金融信贷支持,简化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扩大面向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房、林权抵押贷款,使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资产权益高效流转,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房提供信贷支持。

(七)稳定计划生育政策。

1.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原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政策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再生育,其再生育的子女可在城镇正常落户。

2.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孕产妇,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国家防治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

1.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创业发展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服务水平,依托为民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开办事平台,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渠道,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够快捷办理户籍迁移登记手续。

2.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加强对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强化产业支撑,把小城镇特别是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作为推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点。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科学规划城镇学校布局,统一全县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加快新建和扩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增强城镇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的能力。科学合理配置城乡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以公共租赁房为重点的保障房建设力度,重点在新兴产业集中、务工人员集中的城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选取交通便利地段、加快建设一批主要供进城务工就业转户人群居住的保障房。

3.强化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社会救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同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按照规定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和医疗困难。

(九)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在城镇需要新增一些对医疗、社保、教育、住房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与投入,在一定时期内对财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向省州有关部门的请示汇报力度,积极争取省州对我县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财政要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主导作用,将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积极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大幅度增加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力度,并积极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实施好对转户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和对吸纳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就业企业社保缴费的补差,有效增加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搞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等公益事业,为转户居民尽快融入城镇社会、集中精力投入城镇建设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同时,要始终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公共服务覆盖,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加强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定期研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加大改革工作的推进力度。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实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部门领导责任制,并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县、乡、村监督网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进城农民利益和权益的部门和人员,要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以各单位为主体,整合各级各类建设项目、民生扶持政策、奖励补贴资金,并增加各乡镇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要客观把握我县城镇居民少、城乡差距大等实际情况,在区域规划调整、加大城乡统筹等方面积极探索、稳步实践,促进城镇人口合理聚集。要建立起一套以公安户籍为基础,各职能管理部门资源共享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工作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增加必要的投入,确保我县城镇化有序推进。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在全县广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有关政策内容,对所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并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在电视、广播、新闻、政务网等各类主要媒体上设置宣传专栏,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把各项政策纳入有关部门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全面提高政策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识、理解和执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准确性。

         责任编辑:郭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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