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确保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云南省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及水文(位)站确权定界工作的通知》(〔2020〕—328)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马关县境内落却水文站、火木箐水位站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落却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左右岸均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为边界。
(二)火木箐水位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左右岸均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落却水文站: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3米为边界。
(二)火木箐水位站: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3米为边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