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容市貌整治
1.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绿地、花园、广场及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乱发和张贴广告。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写、乱贴、乱画、乱刻、乱挂、乱喷涂。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严禁在城区露天场所、垃圾容器、道路、广场、绿化带及绿化树下焚烧纸张、树叶、垃圾、弃物和沿路燃放鞭炮、抛撒纸钱。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打场晒物。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限期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有油烟排放行为的餐饮经营户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治。
9.严禁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严禁损坏城市绿化及城市绿化公共设施。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整治
11.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香口胶渣等废弃物。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严禁在户外放养家禽、家畜、宠物等各类动物;及时清理有人看管动物产生的粪便。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3.严禁饲养大型猛犬和烈性犬,小型犬类宠物饲养人应于领养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到动物检疫防疫部门进行免疫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携犬出户必须有束犬链牵领,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宠物便溺,宠物主人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如有违反,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严禁在户外焚烧沥青、橡胶、油毡、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5.严禁向楼外、车外抛掷垃圾污物、弃物。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严禁向河道和其他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扔弃动物死尸,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和其他污染物。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运载建材、渣土、垃圾、粪便和其它散状物必须密封、绑扎、覆盖,严禁沿途泼洒、滴漏,污染路面。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严禁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9.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占用公共道路、场地等堆放建筑垃圾。凡在城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密封、覆盖后运输到指定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如有违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共秩序整治
20.严禁随意侵占人行道和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场地。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隔离带、电线杆、道路两侧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等广告宣传品和擅自在建筑楼体外立面悬挂软体户外广告、或者在透明玻璃幕墙(门、窗)外张贴书写的各种文字、图案、标语、标贴等广告宣传品或者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灯箱、拱门、立柱、立牌、道旗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超出批准使用时限仍未拆除广告宣传品。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严禁各经营户超店面或占道经营。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严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设置施工机械设备、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施工现场,一律实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确保场地干净、整齐有序,污水、泥浆不污染道路;建筑施工所产生的渣土、污物及废弃物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未经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县城规划区未批先建、乱占乱建、乱搭乱建、少批多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25.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利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运载、贴挂广告物具沿街巡游进行广告活动,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如有违反,对机动车驾驶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严禁在社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设备发送扰民噪音。如有违反,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凡违反本《通告》及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侮辱、殴打或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义务。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马关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7122366。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马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