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坚决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等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以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适应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改革目标
2022年启动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以下简称高考综合改革),从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2025年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建立体现公平公正、全面发展、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优先价值取向。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高考综合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完善招生制度体系,健全运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引导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制度,引导普通高中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发展。
——促进高校科学选拔培养人才。遵循科学的人才选拔与培养规律,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逐步构建多元录取方式,增强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与学生双向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提高人才选拔水平。
——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为云南发展确立的新坐标、明确的新定位、赋予的新使命,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改革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的内容、方式和途径,拓宽人才成长通道,服务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考试类型。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重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
2.考试科目。合格性考试科目包括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14门科目,以及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实验操作测试。选择性考试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
3.考试内容。以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性考试内容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要求;选择性考试内容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的综合要求。
4.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应参加合格性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可根据相应规定参加合格性考试。选择性考试的对象为符合当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人员。
5.考试组织。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1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的选择性考试由云南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评卷、统一公布成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及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实验操作测试由云南省统一制定标准,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6.考试安排。合格性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春季、秋季学期末,每次考试全科开考。普通高中学生首次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时间为高一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原则上不超过4门。
选择性考试每年组织1次,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另行公布。
7.成绩呈现及运用。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采用等级制呈现,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D等级为不合格。普通高中学生可使用合格性考试量化成绩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选择性考试科目中,首选科目成绩按照原始分呈现,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转换分呈现。选择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完善评价内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5个方面。普通高中学校应充分运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改进学校教育教学方式,丰富育人模式,指导学生开展生涯规划,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2.严格评价程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依托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建立客观、真实、准确的信息记录监督和公示机制。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具体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学习成长经历,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经公示审核无异议后统一导入管理系统,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3.强化评价运用。普通高等学校要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根据自身办学特色,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和不同群体学生特点,研究制定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时,普通高等学校采取综合评议等方式对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进行分析,对学生综合素质作出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三)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
从2025年起,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录取依据全国统一高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1.考试科目。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高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
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任选一门)3门,不分文理科,使用全国卷,其中外语科目考试由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组成。
选择性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考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选择性考试的6门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参加考试。考生首先从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必须且只能选择1门作为首选考试科目,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选择2门作为再选考试科目。
2.成绩构成。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成绩和自主选择的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总分为750分。全国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卷面满分均为150分,总分450分。选择性考试科目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按照原始分计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思想政治、化学、地理、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按照等级转换分计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等级转换计分办法另行公布。
3.招生录取。从2025年起,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中,按照物理、历史2个类别分列计划、分开划线、分别投档,区分本、专科2个阶段进行录取。考生总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考生志愿由“院校专业组”组成,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提出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通过加强分类考试省级统筹管理、优化招生院校及专业结构、完善考试内容和形式、改进招生录取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机制。从2025年起,每年春季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教高考考试评价方式,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以及社会同等学力人员,全省统一组织开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分类考试作为高职院校招生的主渠道,未参加分类考试和分类考试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为各类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方式,引导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为学生发挥个性潜能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机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成立省级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和机构建设,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学校间的差异,加强分类指导,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实。要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组织协调与通力合作,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条件保障,完善制度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和完善高考综合改革各项配套制度,统筹规划、系统设计、精心组织实施。要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为高考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条件保障;要从落实主体责任、改善普通高中基础设施条件、加强普通高中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好改革准备工作;要加强命题基地和命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教师参与命题和考务工作的激励机制,强化招生考试能力;要加强教研机构建设,提升对一线学校教学课程、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的研究、指导和评估能力;各地要督促指导普通高中学校围绕深化新课程改革、抓好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生发展指导等方面创新机制,主动作为,深入挖掘潜力,统筹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选择的需求。
(三)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要构建监督机制,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督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渠道,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完善考试组织管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构建科学、严密的考试组织管理体系。要严格规范招生管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30个不得”高校招生工作禁令和信息“十公开”等要求,着力维护考试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高考综合改革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的宣传解读力度,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政策内容,引导合理预期,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要进一步畅通信息公开发布渠道,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方法,积极营造理解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