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进一步规范我州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行为,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云南省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范围内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具体工作由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基础设施,是指组成公用通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和省级以上通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
第三条 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现有电信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设计阶段及时与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或产权单位对接,介绍工程项目的情况和可能会与既有电信基础设施产生冲突的工程内容。
对于所有涉及电信基础设施迁改的项目,应结合电信基础设施的扩容、改造和设施业主的规划、扩容或改线需求,按“共建共享,同建互利”的原则,综合权衡货币补偿和空间占用的关系,以及土建部分工程费用的因素,进行相应补偿。
第四条 电信基础设施迁改实施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电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明确项目建设范围内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范围、原因及需求。当电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人不明确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书面告知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统筹协调。产权单位接到通知后,对迁改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判断迁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时回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确认确需迁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电信基础设施现状、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组织勘察,完成相关电信基础设施的登记确认和影像留存,明确需要迁改的设施现状、分布位置、型号、数量等,并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指定迁改位置、协助产权单位办理土地占用等相关手续。产权单位组织编制迁改方案和迁改补偿费用预算,并告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议。双方就迁改方案、迁改补偿费用预算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签订迁改补偿协议(合同),约定迁改完成时间、迁改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
第六条 电信基础设施迁改工程原则上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产权单位应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进行迁改方案设计与施工,同时,还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统筹协调推进电信基础设施迁改有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七条 电信基础设施迁改完成后,产权单位会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相关验收工作,并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抄送竣工资料。
第八条 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费用标准
(一)根据迁改的实际情况,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电信基础设施迁改工程费用、迁改造成的资产损毁费用、其他损失费用构成。
(二)电信基础设施迁改工程费用包含电信基础设施拆除费用、临时迁改费用、重建费用,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概预算编制规程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规定执行。定额中未包括的主材、辅材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费用,应参照当地现行同类产品和服务采购价。
(三)迁改造成的资产损毁费用由因迁改造成的无法利旧的资产价值确定,计算此类资产价值时应考虑资产折旧,即按照资产净值计算。
(四)其他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单位已支付但未到期的场地租赁费、电费、协调费、赔补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产生的相关税费、占用林地产生的林地植被恢复费等,具体金额以实际测算为准。
第九条未征得电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改电信基础设施。擅自迁改造成通信中断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规定,除应承担恢复电信基础设施的费用外,还应赔偿中断通信网络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除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图文解读】文山州电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