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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7〕259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6/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马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马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扩大马关县对外开放力度,吸引更多客商到马关投资兴业,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我县注册投资新办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除房地产开发、矿业采选冶、能源开发、加油站、木材初加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和社会垫资政府回购的项目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是符合条件的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由相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投资结算报告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票据进行认定),且不包含土地价款、场地租赁费、地上附作物补偿费。企业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二、土地供给

第三条 投资企业所需土地以招拍挂或采用租赁方式取得,企业所使用土地面积按照投资强度进行集约配置供给。

三、奖励扶持

第四条 投资奖励

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内建成投产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县人民政府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投资扶持奖励。

为带动沿边开放发展,对入驻都龙口岸和南山园区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投资奖励力度,其扶持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按照1%给予一次性投资扶持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按照0.8个百分点递增给予追加奖励。

扶持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兑现。

第五条 纳税奖励

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依法缴纳的县级税收留存部分给予奖励,持续奖励3年,每年兑现奖励一次,具体标准为:年缴税金500万元(含)以上的,逐年按当年实缴纳税金的55%、45%、35%奖励;年缴税金2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逐年按当年实缴纳税金的50%、40%、30%奖励;年缴税金5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万元的,逐年按当年实缴纳税金的45%、35%、25%奖励。

为带动沿边开放发展,对入驻都龙口岸和南山园区的企业,进一步加大纳税奖励力度,持续奖励5年,每年兑现奖励一次,具体标准为:年缴税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逐年按当年实缴纳税金的80%、70%、60%、50%、40%奖励;年缴税金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逐年按当年实缴纳税金的70%、60%、50%、40%、30%奖励;年缴税金2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逐年按当年实缴纳税金的60%、50%、40%、30%、20%奖励;年缴税金5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万元的,逐年按当年实缴纳税金的50%、40%、30%、20%、10%奖励。

对招商引资新办企业或小型纳税人可以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

第六条 人才及用工奖励

(一)积极鼓励投资企业引进高学历、高技术管理人才,从引进之日起2年内,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奖励生活津贴1000元;副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奖励生活津贴500元。享受以上生活津贴人员必须常年在马关工作,每满一年,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核造册一次性发放。

(二)对正常生产、按规定签订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五险”以及年使用马关籍劳动力就业人数达50人(含)以上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将按企业使用马关籍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持续5年的奖励,具体标准为:解决就业50人(含)以上到300人的,按300元/人/年标准进行奖励;解决就业300人(含)以上到500人的,按400元/人/年标准进行奖励;解决就业超过500人(含)的,按500元/人/年标准进行奖励。企业使用马关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三)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培训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开展员工劳动技能培训。

第七条 企业成长奖励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速成长,实行“以奖代扶”,对中型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小型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走品牌兴企的发展道路,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著名商标、国家认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和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上述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

(三)鼓励企业上市,对成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购房奖励

(一)投资企业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马关购房,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名法定代表人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奖励。

(二)投资企业的员工(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五险”的)在马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奖励50元,每户最高可享受100平方米的奖励。

第九条 引资奖励

(一)社会自然人、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外)为我县成功引进县外资金到马关进行投资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对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的,奖励引资人5万元。投资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单个项目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集团企业总部进驻马关,每年按入驻集团企业依法缴纳的县级税收留存收入的40%给予奖励。

四、融资扶持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协调各金融机构,按照信贷政策,积极为新入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在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县人民政府筹措1000万元资金,建立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基金,分别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业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筹措2000万元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按我县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帮助企业解决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自取得项目用地之日起180日内未投资动工的将处罚50%的土地出让保证金;360日内仍未投资动工的将按程序收回土地,并处罚100%的土地出让保证金。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依法追缴非法所得,还将根据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属我县急需引进的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在项目建设、税收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二)未依法纳税的;(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四)环保排污不达标的。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政策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具体规定为准。若本优惠政策与本县出台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相重叠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原《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加快都龙口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马办发〔2011〕111号)和《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南山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7〕57号)文件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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