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监督提高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云政办发〔2017〕6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通知和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
(一)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真实,决策科学;统计虚假,危害巨大。数据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灵魂,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当前,统计核查发现一些地区数据质量令人堪忧;个别地方为完成目标任务授意或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一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抵制不力,制止不到位,有的甚至放任、纵容虚报统计数据;一些企业受指使或为了自身利益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干扰误导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触犯党的纪律底线,严重损害政府形象,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害极大,必须加以遏制和惩处。
二、进一步明确统计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通知、意见要求,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乡(镇、场)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乡(镇、场)统计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县级监察机关要履行执纪问责职责。
(三)各乡(镇、场)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分管统计的领导及统计人员,切实履行统计监督检查的领导责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依法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驶统计职能,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县统计局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切实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提高统计执法能力与水平。始终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工作,坚决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惩。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陈豪书记到省统计局调研时的讲话,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充实统计执法力量,县编办要把统计执法机构的设置与专职统计执法人员的编制纳入全县的盘子,在统计局设立统计执法大队,作为统计局内设股室。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及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一名统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县统计局业务指导下,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单位和企业基础原始数据质量核实制度,从源头上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六)监察机关要履行对国家工作人员统计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执纪问责职责,依纪依规办理县统计局移交的问题线索。
(七)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接受并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执法检查活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进一步强化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八)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切实把统计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要强化领导干部“不抓统计数据质量是渎职、明知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失真而不查不纠是失职”的责任意识。要统筹安排,把加强统计监督检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要求落到实处;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氛围。
(九)县统计局要依法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统计数据上报的质量审查、问题查询、实地核查等统计数据质量监督管控;县统计执法机构要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对各专业统计审查、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线索进行核实,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一律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统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林牧渔业、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本单位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联网直报规模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重点服务业生产经营情况,互联网普及率、节能降耗及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企业、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及本单位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农科局负责全县各乡(镇、场)种植业、畜牧业和重点畜情监测、规模以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及增长率、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本单位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覆盖率、林业产值、造林面积、林下经济作物、营造林任务完成率、森林火灾受害率、自然湿地保护率、本单位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教育局负责学校数、教师学生数、入学率、巩固率、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里程、客货车辆、运输周转量、行政村公路通畅率及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病床数、执业(助理)医师数、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财政收支及本单位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环保局负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节能减排指标及本单位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县人社局负责登记失业率、城乡居民参加保险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本单位劳动工资等方面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负责所涉及到行业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通过加大日常核查力度,严把本部门本系统统计调查各个环节的数据质量关。对县统计局监督检查发现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要加强配合、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并提供统计违法违纪线索,确保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三、进一步严格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十一)县统计局要与监察机关建立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统计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具体责任人提出具体处分建议,交由县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十二)县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要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互相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三)县统计局要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
(十四)加大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对未严格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导致本部门发生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对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统计造假,阻碍、拒绝统计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对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统计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的;未依法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由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对干预统计调查拒绝、抵制不力,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严格依照统计法给予通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写入企业统计评价纪录,记入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信息公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让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