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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办发〔2017〕321号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6/28

马白镇人民政府,都龙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马关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保障县城东安路片区和都龙镇都龙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马白镇东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

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马关县 2013 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619号)

4.《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 年)》

5.《马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6.2016 年马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

马关县马白镇东安路片区棚户区红线范围内。

(三)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确定及相关说明

1.评估机构的确定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或参与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参与,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参与,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最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评估委托。参与项目评估的估价机构必须在房屋征收辖区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过备案。

2.评估的有关说明

(1)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4)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5)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通过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再发放。

(6)关于营业性质房屋的认定:凭征收公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用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认定为准。

(7)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8)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9)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10)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不申请鉴定的,该评估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四)评估补偿、补助

1.有证棚改户的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评估价全额补偿;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建盖的无证房屋,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后按有关程序要求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评估价的70%给予补助,逾期不予补助;

3.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日期间建盖的无证房屋,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后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评估价的50%给以补助,逾期不予补助。2013年7月4日以后建盖的无证房屋不予评估补偿补助,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

(五)奖励政策

有证棚改户从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届满之日起,按签订《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拆除时间的先后顺序,给予分类奖励。

1.签订《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奖励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10日内签订协议的棚改户,每户给予3000元的奖励,在第11日—2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2000元的奖励,在第21日—3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1000元的奖励,30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房屋拆除奖励

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拆除房屋的棚改户,每户给予3000元的奖励,在第11日—20日内拆除房屋的,每户给予2000元的奖励,在第21日—30日内拆除房屋的,每户给予1000元的奖励,30日后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六)过渡安置补助

1.有证棚改户和2008年12月31日以前建盖的县城区唯一居住房的无证棚改户,自签订《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30日内拆除的可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核算过渡安置补助费:

(1)棚改户人口在1至4人(含4人)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每年5000元,棚改户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每年6000元;

(2)过渡安置期限和补助费用从棚改户签订《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宅基地配置之日结束,若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实际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2.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日期间建盖的县城区唯一居住房的无证棚改户,自签订《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30日内拆除的,一次性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补助过渡安置费。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对于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棚改户被征收房屋前3年税后利润平均值核定经营性补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税后平均利润(以税务部门确定的为准)损失补助

(八)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1.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其余补偿费用作为被征收房屋移交的保证金,待被征收人在规定交房日前,结清各种费用,并将被征收的房屋交付后,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补偿金。

2.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房屋交付前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所有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兑现房屋征收补偿金的依据。

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被征收人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产籍档案确定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

(九)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规定

1.经有关部门调查,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2.不属于历史遗留原因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一律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但经过调查认定后,依然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一律不予补偿。

3.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等不当增加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马关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马关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都龙镇菜园子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

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马关县 2013 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619号)

4.《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 年)》

5.《马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6.2016 年马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

马关县都龙镇菜园子片区棚户区红线范围。

(三)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确定及相关说明

1.评估机构的确定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或参与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参与,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参与,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最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评估委托。参与项目评估的估价机构必须在房屋征收辖区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过备案。

2.评估的有关说明

(1)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4)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5)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通过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再发放。

(6)关于营业性质房屋的认定:凭征收公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用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认定为准。

(7)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8)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9)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10)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不申请鉴定的,该评估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再行更改。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出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兑现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不再为被征收人解决安置问题。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4.被征收房屋确定为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其他补偿费。

(五)各项征收补偿费

被征收人应得的各项补偿费包括:

1.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搬迁费。每户补助1000元(属单位类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酌情考虑)。

4.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12 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经营性用房)。对于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房屋征收前3年税后利润平均值核定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性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税后平均利润(以税务部门确定的为准)的损失补偿。

6.搬迁奖励费。从最终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在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在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在第30日期满尚未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六)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1.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其余补偿费用作为被征收房屋移交的保证金,待被征收人在规定交房日前,结清各种费用,并将被征收的房屋交付后,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补偿金。

2.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房屋交付前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所有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兑现房屋征收补偿金的依据。

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被征收人房屋有未尽事项需要处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产籍档案确定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

(七)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规定

1.经有关部门调查,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不属于历史遗留原因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但经过调查认定后,依然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3.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等不当增加费用的,不予补偿。

(八)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马关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马关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

本方案仅适用于马白镇东安路片区及都龙镇菜园子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责任编辑:付仕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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