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6〕9号)同时废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马关县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切实解决好农户居住地因地质灾害隐患、丧失生活条件、生存环境恶劣及“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而造成群众难以脱贫等问题,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对象:符合《马关县2016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的安居房建设扶持项目对象的住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县级各部门可用于农村房屋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补助资金、农发行贷款及县级财政预算构成。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贷款政策
(一)补助标准
1.农村五保、孤儿特困户均补助5万元;
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4万元,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3万元;
3.兴边富民沿边“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农户户均补助4万元;
4.整乡推进项目、上海援建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31650元,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3万元;
5.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均补助2万元;
6.零星农户建房项目户均补助11650元;
7.农户自筹资金建房项目财政不予补助。
(二)贷款政策
农村五保、孤儿特困户、兴边富民沿边“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农户、整乡推进项目农户、上海援建项目农户、棚户区改造项目户、零星建房项目农户、自筹资金建房项目农户可向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5万元以内5年期政府贴息3年的危房改造贷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可向中国农业银行马关县支行、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6万元以内20年期政府贴息3年的农户建房贷款。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途:无偿补助给农户的建房资金,仅用于购买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或支付劳务费,所购建材或支付劳务费必须开具正式发票,未开具正式发票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申请的农户建房贷款,政府进行贴息,3年内农户承担2%的年利率,3年后农户自行还本付息。其余符合条件新建房屋的农户申请的危房改造贷款,政府进行贴息,3年内农户承担2%的年利率。危房改造贷款本金偿还方式为分期还本,可任意时间提前归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借款期满1年后,每半年至少归还一次本金,本金还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预期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条 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有意愿进入城镇购买普通商品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允许其将建房补助资金和申请贷款用于在县内城镇购买商品房,并享受《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马政发〔2015〕48号)中关于“对2015年7月1日起在马关县内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的个人,县级财政每套给予5000元补贴,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准”的补贴政策,同时还享有省州人民政府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政策待遇。
第八条 注重项目规划,村庄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错落有致、美丽宜居”的原则。民居建设要充分体现民族建筑特点,建设具有传统特色的现代民居。农户住房原则上每户占地面积为90—120平方米,房屋建设必须符合抗震民居的建筑要求。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迁入点所需用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搬迁点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成后,原居住村庄房屋等建筑要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拆除。其他不在原址上新建房屋的农户,新房建成后原居住房屋按相关规定进行拆除。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规划单位编制规划和项目投资预算,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项目规划内容为道路建设、宅基地布局、户型、人畜饮水、电、路、科技活动室、绿化亮化等)。
第十一条 农户房屋建设模式采取统规自建和统规联建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费用由各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政府性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部分根据招投标额度由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工程指挥部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部分,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农户具备自建条件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项目批复后,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工程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变更。未按程序擅自进行项目规划变更的,不给予建房补助和办理建房贷款。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县级财政回补报账制。项目前期费用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从项目经费中据实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拨付比例为投资总额的20%(不含农户自筹部分),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回补报账。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进行初验,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指挥部对项目进行终验。终验结果与各乡(镇)下一年度项目安排挂钩。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 建立县、乡(镇)、自然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6〕9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检察院、法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