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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农村 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4/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马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推荐表.doc

    2.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贴息贷款呆账补偿审批表(汇总).xls

    3.马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贷款申请审批表.doc

       4. 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贴息贷款呆账补偿审批表.xls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马关县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信贷对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扶持力度,进一步做好金融信贷支持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云建村〔2015〕453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马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云建村〔2015〕453号)危改政策、《马关县2016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的安居房建设扶持项目对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对象除外)且符合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以下简称“危房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风险可控、保本服务”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危房改造建设的信贷资金。
  第四条  危房改造贷款应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由贷款人自主审贷、按权限审批,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内部信贷制度及监管部门的相关金融政策。
  第五条  危房改造贷款不得向违法违规或未列入计划的建房户发放,同一借款人不得在不同营业网点重复申请或多名借款人申请危房改造贷款用于建盖同一住房。
  第六条  危房改造贷款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利率优惠、风险补偿”的管理原则,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风险可控。
  第七条  办理危房改造贷款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及贷款人应建立交流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危房改造贷款对象为符合《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云建村〔2015〕453号)危房改造政策、《马关县2016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规定的安居房建设扶持项目对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对象除外)且符合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二)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恶意违约记录或其他不良债务资信。
  (三)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贷款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明确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借款人(须在申请或谈话记录中明确)。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特殊贷款对象及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借新还旧置换其存量贷款,置换后的贷款列入危房改造贷款的统计范围,享受5 万元(含)以下部分的贴息及风险补偿:
  (一)在2015年危房改造贷款政策出台前,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获得建房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可在最高不超过5 万元(含)的标准内,申请借新还旧以置换原贷款。
  (二)在2015年危房改造贷款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获得2万元危房改造贷款的借款人,在取得住建部门确认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贷款需求、还款来源及贷款风险度,在不超过5万元(含)的标准内申请调整贷款额度,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置换原贷款,并将已结清的利息清单归入新发放贷款档案中存放,作为今后申请贴息的依据。
第十条  贷款用途。危房改造贷款实行专款专用,指定用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危房改造项目:
  (一)符合村庄规划、村民小组建设统一规划要求。
  (二)主要用于对危旧房屋实施拆除重建。
  (三)借款人获得危房改造贷款后能够加快实施危房拆除重建,并缓解建房所致经济压力大的问题。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农户申请,经调查审核后合理审批,每户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按借款人家庭预期收入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年。
  第十三条  利率及还款方式。贷款按5%固定年利率执行,计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可任意时间提前归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借款期满1年后,每半年至少归还一次本金,本金还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预期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方式及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方式。危房改造贷款在风险补偿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统一按信用方式发放,但同一贷款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必须签订连带责任还款承诺书,并承诺若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可处置贷款所建房屋及其他家庭资产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需提供的资料。申请危房改造贷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身份、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申请人还应提供配偶的身份、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说明,分期还款计划。
  (三)借款人配偶(或主要家庭成员)的共同还款承诺书。
  (四)现居农村但在城市单位供职的借款人须提供工资收入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借款人须提供能够证明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及查询报告申请书。
  (六)借款人扣款委托授权书。

  第五章  贷款的基本流程和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危房改造贷款实行营业网点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负责贷前调查、资料收集、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办理意见,经授权签订合同、做好贷后管理等事项。
  第十七条  贷款基本流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借款人自愿到贷款人营业网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借款所需材料—客户经理核实借款人是否已列入危房改造计划名单—贷款人对符合危房改造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办理贷款手续(包括签订借款合同、相关协议及承诺书等)—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申请贴息—贴息资金兑付。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按照房屋修建进度申请支付使用信贷资金;贷款人严格按资金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资金支付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六章  贴息管理

  第十九条  危房改造贷款按5%的固定年利率执行,其中,借款人承担2%的年利率,政府承担3%的年利率。因借新还旧或展期等原因导致贷款期限超过3年的,利率按贷款人信贷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借款人全额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兑付。贴息资金由县扶贫开发局审核计算,采取“先收后补”的方式据实贴息。贷款人逐户建立贷款台账,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由贷款人代借款人向县扶贫开发局申报贴息补助资金,县扶贫开发局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划拨到贴息专户,贷款人及时将贴息补助资金拨付到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危房改造贷款贷后管理包括信贷档案管理、贷后检查、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等,坚持“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及时预警、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危房改造贷款档案按户建立,一户一档。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资料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本息收回、损失处置等贷款办理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房改造贷款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调阅、提取、保管、销毁和人员交接等严格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尽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一)贷款人应及时对贷款进行贷后跟踪检查,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检查可采取实地调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要求并限期纠正,可按规定实施提前收回贷款、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授信等制裁。
  (二)贷款人应适时对贷款进行贷后常规检查,重点关注借款人的家庭状况、生产经营、收入及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风险处置。贷款人发现贷款发生明显风险,应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客户经理落实。发现借款人改变用途的违约行为,应及时要求限期纠正,可按规定实施提前收回贷款、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授信等制裁。

  第八章  贷款到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收回。危房改造贷款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原则上由借款人亲自到营业柜台办理,严禁在非营业场所由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员代收(不良贷款双人追缴除外)。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贷款人可按约定从客户存款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二十七条  贷款展期及借新还旧。借款人确因不可抗的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借新还旧或贷款展期。符合展期规定的,在收回全部贷款利息和适度压缩本金后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或借新还旧期限加贷款原期限超过3 年的,超过部分继续执行风险补偿金管理及相关使用政策,但不再享受优惠利率及政府贴息。贷款展期、借新还旧条件及办理方式按照贷款人内部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到期前,贷款人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提醒借款人或送达贷款到期通知书,提示其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并加计复息;对本息逾期90 天及以上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计划的,应当组织清收,直至依法起诉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

  第九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危房改造贷款按政府贴息贷款总额的5%设立风险补偿金,每年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当贷款发生损失时,由县人民政府和贷款人按9:1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在次年安排风险补偿金时,将结合贷款人上报的上年实际贷款额度,对未完成预期贷款计划的风险补偿金部分,从第二年计划安排资金中予以相应扣减。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是危房改造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责任管理主体,县扶贫开发局履行风险补偿金的监管职能,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由县扶贫开发局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专户进行管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及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危房改造贷款损失的认定应符合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分类为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由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方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最终认定。
  第三十二条  危房改造贷款呆账损失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操作。呆账损失补偿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补偿范围及补偿条件,分户组织材料、逐级审查申报。
  (二)尽职追索。补偿前,应对借款人采取必要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证据。
  (三)及时处置。对符合补偿范围的贷款损失,应及时组织申报,并在接到最终认定意见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账销案存。对批准补偿的贷款损失,由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对已补偿的呆账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追回已补偿的呆账资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人的呆账损失,结余部分退回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按约定分期还款或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危房改造贷款,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人员展开追偿,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危房改造贷款,可纳入呆账损失补偿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人诉诸法律,借款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强制执行超过1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
  (三)其它符合现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危房改造贷款呆账损失在申报补偿时应当逐户组织材料,并严格审核损失补偿材料内容,所需材料及内容按《云南省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申报呆账损失补偿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由贷款人负责妥善保管,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  危房改造贷款呆账损失补偿申报程序。危房改造贷款发生呆账损失,由贷款人按要求逐户组织补偿申请材料并填写《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贴息贷款呆账补偿审批表》,经县扶贫开发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认定。
  第三十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同意补偿的,由县扶贫开发局拨付资金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  危房改造贷款呆账损失补偿申报及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贷款人于每年l 月30 日、7 月30 日前填写完成《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贴息贷款呆账补偿审批表(汇总)》并进行申报。

  第十章  激励与约束

  第四十条  对追回已补偿的呆账资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人的呆账损失,结余部分退回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并按退回金额的20%奖励贷款人。
  第四十一条  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危房改造贷款是向列入危房改造补助计划的建房户发放的专项贴息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用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贷款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贷款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及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贷款和贴息资格,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危房改造贷款业务实行尽职免责、违法违规处罚和适度容忍制度。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可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将严肃追责处罚。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在开展危房改造贷款业务中应维护借款人权益,禁止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一章  工作职责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马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危房改造贷款总体工作的开展与指导;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建房总体工作的督促、推进和危房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划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贷款受理、调查、审批,以及贷款发放、回收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贷款人每月25日前向县扶贫开发局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次进度报表。
  第四十六条  强化项目检查。马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每年组织扶贫、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贷款贴息政策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贷款贴息资金到户情况、建房实施进展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对不按要求管理和操作,违规使用专项贷款资金的单位,将视情况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依据2015年危房改造贷款政策获得的危房改造贷款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同等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优惠,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马关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扶贫开发局和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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