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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马关县乡镇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消防位各成员单位:
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马关县乡镇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马关县乡镇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场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综合应急救援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使用状态,在发生灾害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场综合应急救援车辆,是指上级专门配备乡镇人民政府用于火灾救援、抗旱抢险等应急专用车辆。
  第三条  配备乡镇场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的乡镇场是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的管理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等工作,并明确1名专(兼)职驾驶员负责应急救援值班。在紧急情况下,可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参加处置。
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各乡镇场管理使用乡镇综合应急救援车辆进行监督,并负责综合应急救援车辆驾驶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乡镇场正确使用和保养综合应急救援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严禁非指定专(兼)职驾驶员驾驶操作综合应急救援车辆,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载设备。
  第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车辆专车专用,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严禁转借和挪用。
  第六条  综合应急救援车辆使用后应及时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
  第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车辆除灭火、训练、抗旱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他用。在灭火、抗旱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加满水,检查整理车辆器材,如有损坏应及时添补。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车辆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车辆训练、火警、抗旱出动应经乡镇场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车辆使用后,应打开出水阀,放干余水,避免长时间出现侵蚀,冬季以防冻裂出水管。
  第十条  车辆在启动消防水泵后,在无水的状态下,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安全行车规定,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证,严格按照驾驶员操作规程操作,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严禁出现酒后驾车、疲劳开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爱护车辆装备,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辆器材无损坏丢失,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维修,维修不好应及时报告,严禁开“病”车、养“病”车。
  第十四条  值班驾驶员每天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车辆器材,查看车况,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车辆驾驶及车辆操作水平。
  第十六条  在发现灾害或应急情况时,驾驶员应马上启动车辆,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爱护车辆,经常维护车辆和器材的保养。

  第四章  车辆调用
  第十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的调用遵循火灾事故、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优先的原则。
  第十九条  乡镇场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驾驶综合应急救援车辆赶往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的调用,除处置紧急灾情实行事后报批外,其他灾情应报经乡镇场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车辆的调用情况,应在使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同时将使用情况报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配备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的乡镇场,在周边乡镇场发生紧急灾情时,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调用综合应急救援车辆参与救援。
第五章  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车辆实行日常保养与集中保养相结合的保养机制,日常保养由乡镇场负责,集中保养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综合应急救援车辆保养应遵照专用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日常保养费用由乡镇场承担,集中保养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乡镇场要及时对综合应急救援车辆进行登记造册,缴纳必要的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综合应急车辆进行检审。
  第二十四条  乡镇场应当对综合应急救援车辆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保养;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当每年12月底以前对全县综合应急救援车辆进行一次集中保养。
  第二十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车辆及车载设备出现故障时,乡镇场应及时进行维修,并通告周边乡镇场及县级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综合应急救援车辆检查、保养和维修情况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备查,乡镇场保养和维修情况报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乡镇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的;
  (二)未明确1名以上专(兼)职驾驶员负责应急救援值班的;
  (三)不按要求安排出动综合应急救援车辆参与周边乡镇场灾情救援的。
  第二十八条 乡镇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调用综合应急救援车辆不履行审批、登记和不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定期检查、保养综合应急救援车辆的;
  (三)综合应急救援车辆出现故障未及时进行修理,导致发生灾情不能出动救援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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