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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 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12/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马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
屋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马关县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好农村特困农户居住房屋困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唯一居住房为危房或无房的下列农村特困农户:
  1.年龄已满60周岁,无法定赡养人的农户。
  2.年龄已满60周岁,经村小组认定与其子(女)居住一年以上,但其子(女)属重度残疾人无赡养能力的农户。
  3.年龄未满60周岁,夫妻双方一人或两人重度残疾,无法定赡养人的。
  4.年龄未满60周岁,夫妻双方一人或两人重度残疾,经村小组认定与其子(女)居住一年以上,但其子(女)属重度残疾人无赡养能力的农户。
  5.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因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并经村小组认定独居一年以上的农户。
  第三条  补助标准:户均补助6万元。其中5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在本项目中使用,统筹资金禁止用于工作经费开支,禁止截留、挪用、结转。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第五条  项目资金构成:项目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构成。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农村特困农户房屋建设。无偿补助给农户的建房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等支出,所购建材必须开具正式发票,不开具正式发票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农户申请——村小组核实——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方式:
  1.房屋建设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农户的自有宅基地或村组安排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
  2.如特困农户愿意与其他人共同建房的,可将建房补助用于与其他人共同建房。房屋建成后,贫困农户至少拥有60平方米的所有权。
  3.房屋建设可以采取单独建设的方式或集中建设的方式建设。
  第九条  政府不给予此农村特困农户房屋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条  建设规格:每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第一层层高不低于3.2米,房屋结构为砖木或砖混结构。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
  1.申请人有家庭成员的,所建房屋权属归建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整户亡故,房屋权属按照最后一名亡故人生前书面遗嘱确定(书面遗嘱村小组干部作为见证人)。
  2.申请人为独居的,所建房屋权属归建房申请人,如申请人亡故,房屋权属按照申请人生前书面遗嘱确定(书面遗嘱村小组干部作为见证人),如申请人无书面遗嘱或有争议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  建房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房屋动工后,给予支付50%的启动资金;房屋建设结束后,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支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项目乡(镇)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切实抓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至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乡(镇)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进行初验,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指挥部对项目进行终验,终验结果与各乡(镇)下年项目安排挂钩。
  第十六条  建立县、乡(镇)、自然村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检察院、法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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