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马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统筹使用涉农财政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马关县统筹使用涉农财政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全县扶贫资金使用和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加强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发展新常态,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资金的指导思想: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高效推进的工作机制,整合各类性质相近的项目资金,集中用于脱贫攻坚,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财政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坚持机制创新、效益为上;坚持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坚持因项制宜、分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四条 财政资金整合的目标:通过整合资金,切实解决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实现“项目规划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规范高效、资金管理严谨安全”的管理新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立完善整合资金的项目库。各乡镇和涉农部门要坚持以扶贫为先导,以项目为抓手,深化项目前期调研,按照产业政策和重点投入方向,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库,实现项目储备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项目申报的及时性、有效性,为今后整合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奠定坚实基础。
第六条 严格项目申报制度。建立以扶贫及涉农部门和乡镇为单位的整合项目申报制度,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从整合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并进一步做好项目的论证、审核、公示等工作。财政部门和整合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和条件的应予剔除。
第七条 规范申报项目程序,各部门申报项目必须要符合项目申报的程序和要求,经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县发改局备案、县政府分管领导后审定后上报,重大项目要汇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
第八条 整合项目要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项目财务、资产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形成规范有序的权力制衡体系。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整合项目的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次整合涉农资金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县、大中型灌县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中大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可参照国办文件安排使用的资金(仅用于建设方面)。
第十二条 整合后的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拟采用政府购买模式实施,文山州城投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作为实施主体统筹负责贫困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向文山州城投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购买全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相关服务,国开行向文山州城投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文山州城投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拨付给县级用款人用于项目建设,县财政局与文山州城投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购买事项,购买资金的来源核心是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十三条 整合后的资金的使用范围需符合《文山州马关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文山州马关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规定、文山州城投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县扶贫局负责近四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统计及预测未来年度使用情况;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统计与核实;县住建局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统一拨付和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的审计;县监察局负责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并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拟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对投资额较大的整合项目,发改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对财务资料不健全、报账手续不规范、支出内容不合规、项目建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对验收后的属于工程性质的整合项目,要完善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加强整合资金拨付管理,整合的财政资金由项目单位或主管单位领导签字,送政府分管或主管领导审签后,由财政统一拨付,凡属涉农资金,应由县扶贫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资金使用用途, 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所有整合后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九条 整合的扶贫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由实施项目单位签字盖章后,由财政局拨付到扶贫办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要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县审计局严格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整合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对整合项目资金的申报争取和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实行定期总结和量化评估的制度。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从而强化监督,把目标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保证整合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资金的整合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积极主动开展整合工作,随意安排项目资金,造成资金分散使用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纳入中长期还款规划,用整合的涉农资金逐年清偿,并上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