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马关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鉴定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口密电〔2012〕3号)以及省、州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马关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方案。
一、鉴定对象及条件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手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计划生育手术具体有以下六种: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计划生育手术。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不纳入鉴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鉴定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二、鉴定的分级标准
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具体详细的分级标准以国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为准。
三、组织及实施
为切实加强对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有关工作有序进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马关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设立鉴定专家库。其组成员如下:
(一)马关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
县人口计生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
县民政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人社局局长
县信访法制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计生局分管副局长
14个乡镇场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制定工作方案、规范鉴定程序、严肃鉴定工作纪律及相关工作的协调处理,下设办公室于县计生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谢世俊 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代兴萍 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成 员:顾乘玮 县人口计生局技术服务股股长
袁自灿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
周富堂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职业医师
办公室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审核申请鉴定的资料,组织鉴定工作。
(二)马关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
向天奎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主治医师
王彩萍 县人民医院妇科主任、主治医师
陈国礼 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
张恩菊 县中医院医务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卢 堂 县中医院内科主任、主治医师
龙 娟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主治医师
孙林强 县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袁自灿 县计生服务站长、职业医师
周富堂 县计生服务站副站长、职业医师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确定鉴定组组长(组成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领导小组确定鉴定时间、地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人员,并主持鉴定会,开展鉴定工作。鉴定组职责:
1.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对待每一例鉴定对象;
2.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他利益,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3.填写并发症技术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鉴定过程说明、并发症的等级、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等等。具体参照国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执行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每年1月2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一次并发症的鉴定工作,逾期申请鉴定的群众下一年度再组织鉴定。经鉴定确定是(否)并发症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经鉴定属于并发症人员的,每年定期复查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是当前我县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任务。各乡镇场、各涉及部门要认清形势,准确宣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相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使该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乡镇场,各涉及部门要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对条件达不到、不能纳入特别扶助对象的群众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坚决杜绝因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群众非正常上访或越级上访现象。
(三)严格程序,严把关口。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要求,组织好、开展好并发症的鉴定工作,做到职责明确、程序合法、公平公正。鉴定专家组要认真负责,严守鉴定纪律,实事求是地填写鉴定结论,严把并发症的分级定级,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书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只能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
(四)明确金额,及时发放。根据国家、省、州工作要求,县人口计生局,各乡镇场要切实将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对象,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要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对象。要切实用好特别扶助金,专款专用,切实将资金发放到位,做到扶助对象信息准确、程序符合规定、确认对象符合政策,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并发症等级认定标准。
(五)加强配合,认真检查。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密切配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既要防止并发症鉴定等级随意放宽放大、弄虚作假,也要防止鉴定工作推诿扯皮、延期办理。县计生、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工作要求做好并发症的鉴定、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申报等工作,使鉴定、申报工作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划拨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顺利发放。监察局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凡因工作不重视,涉及违反相关的操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给鉴定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