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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 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2/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马关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马关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调动全县干部群众发展农业产业的积极性,推进农业产业向组织化、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意见》(云发〔2014〕11号)、《中共文山州委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意见》(文发〔2014〕17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精神,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进程,结合马关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工作的开展,应当坚持“龙头带动、规模发展、以奖代补、争创品牌、自主申报、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对象:指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济组织、营销经纪人、牛冻精改良配种员、核桃嫁接技术员、种植和养殖大户等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四条  扶持奖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扶持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营销经纪人、牛冻精改良配种员、核桃嫁接技术员、种植和养殖大户,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扶持奖励对象为法人组织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三)扶持奖励对象申报的扶持奖励内容应在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内容范围内。

  第三章 扶持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养殖业类扶持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良种公猪养殖。饲养良种公猪经农科部门核准编号认可,并达到配种标准的,每头每年奖励200元。
  (二)能繁母猪养殖。饲养纯种母猪、二元杂母猪和三元杂母猪合计年末存栏50头—200头的,每头每年奖励100元;存栏201头—400头的,每头每年奖励150元;存栏401头以上的,每头每年奖励200元。
(三)肉牛养殖。
1.本地黄牛养殖。养殖户饲养的黄牛所产出的本地品种母犊牛,年龄达到6个月以上、体重在130公斤以上,建立登记台账,每头一次性奖励养殖户400元。
2.杂交黄牛养殖。养殖户利用县农科部门批准引进的良种公牛进行本交改良或冻精改良配种所产出的杂交犊牛,年龄达到6个月以上,在当地畜牧部门有配种档案和登记台账,每头公犊牛一次性奖励养殖户500元,每头母犊牛一次性奖励养殖户600元。
  3.冻精改良配种员奖励。采用冻精改良配种,并产出杂交黄犊牛,在当地畜牧部门有配种档案和登记台账的,每头给予配种员一次性奖励100元。
  (四)马关无角山羊养殖。马关无角山羊存栏数量达到20只以上(含20只)且加挂免疫标识的,每只一次性奖励200元,无角种公羊加挂免疫标识的,每只一次性奖励800元(含存栏数达标奖励200元),次年在头年奖励基数的基础上,每新增一只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六条  种植业类扶持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木薯种植。在适宜区内连片种植木薯面积达10亩以上,年亩均产量达2吨以上,与县内加工企业签订木薯种植购销合同,并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的种植户,每亩一次性奖励50元。
   (二)核桃种植。实施核桃高接换优,并经县林业局验收合格的,每株给予嫁接人员一次性奖励20元。
(三)甘蔗种植。凡与文山英茂糖业有限公司签订甘蔗种植合同的蔗户,并按公司《宿根蔗管理规范》要求管理宿根蔗,经公司认可面积后,每亩每年给予奖励20元;新植甘蔗按照《中共马关县委办公室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2013至2014年度甘蔗种植扶持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马办发〔2013〕96号)执行。
(四)烤烟种植。按照当年度的烤烟种植扶持奖励政策执行。
  第七条  农产品加工营销类扶持奖励内容和标准(不含木材加工企业):
  (一)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奖励。在县内投资农产品加工营销的企业,建成投产后,上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税务部门确认,由县财政给予企业等额的发展扶持补助资金。
  (二)地方税纳税奖励。为鼓励在马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管理科学、财务制度完善、依法纳税、年地方税收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纳税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重点龙头企业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四)品牌质量建设奖励。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强产品的质量认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的农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商标注册奖励。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申报农产品商标,成功注册一个农产品商标,一次性奖励5000元;成功获得一个农产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获得一个农产品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成功注册一个农产品证明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吸纳就业人员奖励。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吸纳县内人员就业。除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外,对吸纳就业人数达10人以上,与员工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缴纳员工相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经县人社局审查后,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次年在稳定原就业人员的基础上新增的就业人员,经审查符合以上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章 扶持奖励的考核与评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经外局、农科局、林业局、审计局、人社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科局,负责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的日常工作。各相关单位协助农科局制定完善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考核工作于每年1月5日启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开展考核各项工作,确保及时兑现扶持奖励。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申报和考核程序:
  (一)符合扶持奖励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和考核细则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奖励对象所申报的扶持奖励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以正式文件行文向对应考核部门申报。
  (三)考核部门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办法和考核细则进行抽查核实,提出扶持奖励初步意见,以正式文件行文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考核部门的扶持奖励初步意见进行审核验收,并形成扶持奖励意见以文件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和兑现。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县级考核部门: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县级考核部门为县农科局、林业局和经外局。
   (二)养殖业类和种植业类扶持奖励,由县农科局负责考核,其中核桃种植由县林业局负责考核。
   (三)农产品加工营销类扶持奖励,由县经外局负责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的企业和个人须提供有关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台账,以备查询考核。
  第十二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守法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法律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乡镇场、各考核组织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申报工作,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和审查工作,严格把关,确保扶持奖励工作客观、公正、真实。对因工作不负责,申报核实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执行不公,弄虚作假的,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经调查核实有虚报行为的,将取消申报对象当年的扶持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如本办法扶持奖励政策与上级扶持奖励政策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累加执行上级扶持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扶持奖励,仅执行扶持奖励标准最高的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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