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马关县肉牛养殖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马关县肉牛养殖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州县党委、政府实施“三农”发展大规划,规范马关县肉牛养殖贷款管理,推动马关县养牛业发展,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向全县符合条件的肉牛养殖户发放有偿有息财政贴息贷款。现根据《马关县肉牛发展资金补助办法》(试行)、《马关县肉牛养殖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马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马关县农信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马关县肉牛发展资金补助办法》试行补偿规定的肉牛养殖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牛养殖贴息贷款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养牛数量、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肉牛养殖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肉牛养殖贴息贷款用途只能是涉及养牛方面的资金需求,贷款的条件、担保方式、贷后管理等按农信社相关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 贷款额度:肉牛养殖贴息贷款采取“三权三证”抵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其额度分为三类。一是参加养牛合作社的社员可以通过联保贷款的方式获得15000元的信贷额度作为养牛起步资金,需增加信贷额度的以每户养殖牛龄在6个月以上的3头牛为底线,每增加1头牛可增加5000元的额度;二是提供相应额度的抵押物;三是提供农信社认可的担保。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贷款期限:肉牛养殖贴息贷款核定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可根据养殖户实际情况签订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期限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使用借款额度,但任一时点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出该户所能获得的贷款额度,每笔借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单笔借款不再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单笔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内容为准。
第七条 肉牛养殖贴息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优惠幅度由农信社根据利率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财政部门给予年利率5%的财政贴息。
第八条 肉牛养殖贷款的结息方式采用按季结息。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执行加罚息,并视情况核减额度或取消贷款资格。
第三章 肉牛养殖贴息贷款贴息方式
第九条 贴息额度:肉牛养殖贴息贷款由农信社视其肉牛养殖需求和自身的信用度决定放贷规模,每户养殖户可在2年内按其养殖肉牛数量申请贴息资金,贴息的金额、期限及肉牛存栏数量由县肉牛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农信社根据台账支付贴息资金。每户养殖户每养殖1头6月龄以上的肉牛可申请5000元的贷款贴息、超出部份由借款户承担。
第十条 贴息标准:财政贴息期限为二年,贴息的起点为存栏6月龄以上的肉牛20(含)头以上的养殖户,具体投放到户的贷款期限根据农信社贷款台账确定,超出2年的,超出部分不予贴息,未满2年的根据存栏期限据实贴息。在贷款贴息期限内,贷款的利息由县级财政按年息的5%贴息,超出部分由借款户承担。
第十一条 运作管理:县农信社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发放肉牛养殖贴息贷款,贷款还款方式、利率等按农信社规定执行。县农科局开设贴息资金专户于农信社,对贴息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贴息资金实行肉牛存栏期限据实贴息,即由借款户先还清贷款本息,农信社按户建立贷款台账,于每年1月30日前将贴息贷款台账报县肉牛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待县肉牛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计算出贴息金额,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县农科局在农信社开设的贴息资金专户,由农信社将贴息资金兑付到每位获得贴息人员在农信社开立的结算帐户,并将兑现贴息资金凭证报县肉牛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开展回补报账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肉牛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农信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