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2014年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实施方案》和《马关县2014年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1
马关县2014年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2012—2015年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2013年操作规程(试行)》要求,结合年初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云南省2014年度农业保险计划,为做好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切实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三农”发展为宗旨,以确保农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种植业保险长效机制,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实现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和谐跨越发展。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1.保险标的:符合县农科部门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水稻、玉米、油菜和甘蔗;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兴洪区的。
(3)生长情况正常的。
(注:间种或套种的其他农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期限:水稻和玉米由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油菜和甘蔗由2014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农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水稻:基本险责任有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由于干旱、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实行每次事故20%的绝对免赔率。
(2)玉米:基本险责任有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由于干旱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实行每次事故20%的绝对免赔率。
(3)油菜:基本险责任有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由于干旱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实行每次事故20%的绝对免赔率。
(4)甘蔗:基本险责任有火灾;暴风、龙卷风;霜(冰)冻;因暴雨导致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由于干旱直接造成保险甘蔗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实行每次事故20%的绝对免赔率(包括冰霜冻)。
4.责任免除:(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农作物的损失。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农作物。
(5)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甘蔗还增加了以下免赔项目:病虫害、鼠害及牲畜践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保险甘蔗损失后,被保险人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或入榨能力有限不能及时砍榨导致保险甘蔗损失加重或扩大的部分。
(二)保险金额及保费
1.保险金额:(1)水稻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260元。(2)玉米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275元。(3)油菜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230元。(4)甘蔗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
2.保险费率:(1)水稻:综合费率为7.5%。(2)玉米:综合费率为6%。(3)油菜:综合费率为6%。(4)甘蔗:综合费率为9.5%。
3.保费:所需的保费资金由各级财政补贴保费和农户自担保费组成。
(1)水稻保费19.5元/亩,其中:由各级财政补贴17.55元/亩(中央财政7.8元/亩、省级财政6.24元/亩、县级财政3.51元/亩),农户承担1.95元/亩。
(2)玉米保费16.5元/亩,其中:由各级财政补贴14.85元/亩(中央财政6.6元/亩、省级财政5.28元/亩、县级财政2.97元/亩),农户承担1.65元/亩。
(3)油菜保费13.8元/亩,其中:由各级财政补贴12.42元/亩(中央财政5.52元/亩、省级财政4.42元/亩、县级财政2.48元/亩),农户承担1.38元/亩。
(4)甘蔗保费47.5元/亩,其中:由各级财政补贴38元/亩(中央财政19元/亩、省级财政11.875元/亩、县级财政7.125元/亩),农户承担9.5元/亩。
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对种植业、养殖业的投保情况和种植业、养殖业经营单位或个人承担保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县农科部门发送《 种植业保费支付通知单》,县农科部门根据《 种植业保费支付通知单》负责编制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并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县级专户将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共保联合体主承保公司指定账户。农户自担保费可由保险公司在农科部门协助下直接向农业经营单位或农户收取;也可由保险公司委托代办机构和人员协助收取,保险公司向具体的代办机构和人员支付一定比例劳务费。
(三)赔偿处理
保险作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粮食作物起赔线(相对免赔额):保险作物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
1.赔偿标准
保险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期进行赔付,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水稻保险:每季每亩260元,其中:移栽成活—分孽期为104元(赔偿40%),拔节期—抽穗期为182元(赔偿70%),扬花灌浆期—成熟期为260元(赔偿100%)。
(2)玉米保险:每季每亩275元,其中:出苗—拔节期为110元(赔偿40%),拔节期—抽穗期为192.5元(赔偿70%),扬花灌浆期—成熟期为275元(赔偿100%)。
(3)油菜保险:每季每亩230元,其中:苗期每亩69元(赔偿30%),蕾苔期为138元(赔偿60%),开花期为184元(赔偿80%),成熟期为230元(赔偿100%)。
(4)甘蔗保险:每季每亩500元,其中:生长期为350元(赔偿70%),成熟期为500元(赔偿100%)。
(5)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株数(或平均正常产量)。
2.承保、定损及理赔:要做到“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三公示、两签字”,即“承保情况公示、查勘定损结果公示、理赔结果公示”,“投保清单签字确认、理赔清单签字确认”。
(1)承保方式: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农科部门作为全县种植业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为全县种植业出具统一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农户分户清单。
(2)定损及理赔: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共保联合体可以委托有资质、有权威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2012—2015年云南省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办法(暂行)》进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共保联合体接到出险报案后,及时协助农科部门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委托手续须主承保保险公司与落地服务共保保险公司共同完成。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及保单约定,理算到户的赔款金额在受灾村委会(或适当场合)公告公示后,经投保人委托支付兑现到各受灾种植户。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的,在观察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大面积自然灾害或复杂的凝难案件的处理,必须通知农科、财政部门及保险经纪人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如需聘请技术专家、顾问等参与查勘,费用由共保联合体承担。
(3)查勘定损费用:共保联合体向农科部门支付查勘定损费,具体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共保联合体和农科部门协商确定。查勘定损费纳入农科部门单位统一核算,用于相关费用。
三、参保范围
根据全县参保作物的生产情况,如集中连片、种植水平以及农民参保积极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开展试点工作。按照“先论证,再实施;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稳步推进。在全县各乡镇(场)同时开展试点工作,全县试点面积共36万亩,其中水稻10万亩,玉米20万亩,油菜3万亩,甘蔗3万亩,具体参保面积和参保作物参照《马关县2014年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项目计划分解表》(详见附件3)。
四、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县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马关县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田卫国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才学 县农科局局长
章 静 中国人保财险马关支公司经理
成 员:鲁昌荣 县监察局副局长
柏绍云 县审计局副局长
刘占左 县财政局副局长
左光敏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友良 县农科局副局长
王世华 中国人保财险马关支公司副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科局,由王友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各项日常工作。
(二)有关单位职责
1.各乡镇(场):主要负责制定本乡镇(场)的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组织三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深入村寨办理相关投保事宜,协调种植户按时缴纳保费。
2.县农科局:主要负责会同县财政局、承保公司制定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并按时向州农业局、州财政局报送农业保险年度工作总结,编制次年度的农业保险计划;指导、协调试点乡镇开展核实保险标的、灾情勘察定损等工作。
3.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本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并按时向上级报送年度保费资金申请计划,及时编报年度决算,定期或不定期对保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4.县监察局:加强对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县审计局:加强对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严厉打击诈骗保费、干扰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违法犯罪行为。
7.保险经办公司: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将理赔资金支付给受灾农户。确保保险经营数据的真实准确,杜绝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乡镇(场)、县级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工作职责。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场)、县级有关单位要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群众会、编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三)认真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纠正和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投保和理赔服务,确保种植户及时、足额获得赔付,保护种植户的利益,保障全县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2
马关县2014年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2012—2015年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2013年操作规程(试行)》要求,结合年初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云南省2014年度农业保险计划,为确保2014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三农”发展为宗旨,以确保农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能繁母猪保险长效机制,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畜牧业灾害损失,实现畜牧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能繁母猪保险,应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实现能繁母猪参保率达100%。(各乡镇任务详见附件4)。
三、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马关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田卫国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才学 县农科局局长
章 静 中国人保财险马关支公司经理
成 员:鲁昌荣 县监察局副局长
柏绍云 县审计局副局长
刘占左 县财政局副局长
左光敏 县公安局副局长
谭信安 县农科局副局长
王世华 人保财险马关支公司经理助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马关县农科局,由谭信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县农科局和人保财险马关支公司抽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有关单位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一是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养殖户参保意识,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应保尽保、愿保尽保,力争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100%;二是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行政区域内存栏的能繁母猪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备案;三是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养殖户及参保能繁母猪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信用社账户号码、能繁母猪品种、畜龄、毛色以及投保数量),代收保费;四是负责能繁母猪免疫注射。
2.县农科局:负责制定全县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并根据上级下达任务指标进行分解落实,按时向州农业局、州财政报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进度和工作总结;编制下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各乡镇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3.人保财险马关县支公司: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认真做好参保能繁母猪明细数据的录入管理,包括养殖地点、畜龄、防疫耳标号码保户姓名、联系方式等录入农保通平台管理;负责投保母猪死亡现场查勘、确定保险责任、拍摄照片、填写《出险查勘报告》、无害化处理,及时进行公示和支付赔款等工作。全面杜绝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和有损农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4.县财政局:按照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政策,积极协调落实各级保费补贴资金,及时将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险公司,并按时报送年度保费资金申请计划,做好年度保费资金预算工作。
5.县监察局: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6.县审计局:加强对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严厉打击诈骗保费、干扰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
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费为6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省级财政补助13.5元,州县财政补助4.5元,养殖户缴纳12元。
五、工作经费保障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经费按2元/头给予补助,各乡镇根据实际参保能繁母猪头数开据统一款项往来收据,并提供公用账户,由人保财险马关支公司直接划拨。
六、投保条件
(一)参保母猪必须为8月龄以上,4周岁(48月龄)以下的能繁母猪,8月龄以下的后备母猪和4周岁(48月龄)以上的高龄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二)参保能繁母猪必须接受各种疫病免疫注射并加挂免疫标识,不接受农科部门安排的各种疫病注射或不加挂免疫标识的一律不予承保。(注:本年度不再采用保险公司的专用耳标,采用的为畜牧部门认定的专用防疫耳标,耳标号要书写完整)。
七、参保和承保时限
2014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参保工作必须于2014年8月20日前全面结束,逾期不予受理。承保期限为1年,即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八、保险责任
(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尾囊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九、赔偿处理
(一)现场查勘
参保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后,养殖户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和当地村室兽医防疫员报告。兽医防疫员接到报告后,及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汇报,并及时到现场进行相关情况调查和现场保护。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安排查勘人员赴现场进行查勘和查验,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在进行现场查勘查验中,必须严格按照保险责任执行,符合理赔的,拍摄死亡母猪照片和无害化处理照片,收集相关理赔资料,填写《出险查勘报告》,督促养殖户进行无害化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理赔:
1.隐瞒畜龄,死亡母猪投保时小于8月龄和大于48月龄的不予理赔;
2.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一律不予理赔。
3.不加挂县畜牧部门特制耳标的不予理赔。
4.不接受无害化处理的一律不予理赔。
5.投保母猪发病后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的不予理赔。
(二)理赔标准
为便于理赔工作开展,投保能繁母猪死亡后,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和保险公司查勘查验人员赴现场进行查勘查验,符合理赔的,按照1000元/头进行理赔,由保险公司通过养殖户提供的农村信用社账户直接兑现。
(三)理赔时限
人保财险马关支公司要及时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的善后服务工作,按照理赔管控相关规定,严格理赔程序。投保母猪死亡后及时进行查勘查验,在收到畜牧兽医站相关理赔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到养殖户手中,做到应赔尽赔,确保能繁母猪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疫病防控,严格控制死亡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科部门要全力配合,认真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目标责任制,扎实做好能繁母猪免疫注射和疾病防控工作,着力提高免疫率,有效控制参保能繁母猪死亡率。
(二)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
各乡镇和农科部门要加强对死亡能繁母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严格执行病死猪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规定。
(三)严格公示制度
人保财险公司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能繁母猪的死亡报案、查勘、理赔情况及时反馈到相应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虚假案件获取保险赔款的,经调查核实后,人保财险马关分公司将按照实际赔付金额的50%奖励举报者。
参保业务联系人:王世华,电话:7122354、18908766127,邮箱:1443721095@qq.com。查勘报案联系人:胡玉文,电话:7134518、15887158911;黄坤海,电话:7134518、18908766119,邮箱:4942433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