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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4/08/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马关县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马关县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

  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州关于医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医改长效运行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本药物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科学合理、配套衔接、规范有效、符合我县实际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巩固扩大基层医改成果,增强基层活力,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1.健全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实行“点对点”采购,即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场〉卫生院、马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汇总行政区内(含本单位、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采购订单,直接面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支付结算的采购模式。县卫生局要加大对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平台外采购,对违规平台外采购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进行通报;县卫生局、财政局、食药监局要将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情况与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挂钩。(责任部门:县卫生局、财政局、食药监局)
  2.完善基本药物配送机制和资金支付制度。基本药物配送由州遴选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基本药物配送实行配送企业退出机制,对延迟配送、故意不配送药物、配送非中标药物或用价高的替代药物的,列入不良记录直至取消配送资格。要切实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保证配送药品的质量,确保基本药物两天配送到位率在 90%以上。建立公开、透明的并易于监管的基本药物供应配送体系,县卫生局、食药监局要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做到全程监控,确保配送及时到位。加强基本药物的验收管理,完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其他支付新方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生产经营企业药款。县卫生局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县卫生局、财政局、食药监局、监察局)
  3.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和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两个目录分别由国家和省确定,各基层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增补,县卫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县卫生局、食药监局)
  4.严格执行配送企业诚信记录和清退制度。对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整个流程进行严格监控,对延迟配送、故意不配送药物、配送非中标药物、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的,列入不良记录直至启动强制退出机制;向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取消配送资格,一律记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加我县下一轮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责任部门:县卫生局、监察局、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食药监局)
  5.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州有关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备使用等规定选购基本药物中标品种,村卫生室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少于100个,一般卫生院不少于200个,中心卫生院不少于250个。乡镇(场)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临床需要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必须逐级上报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其使用的品规数和价格总额必须控制在10%以内。严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凡非中标厂家、非中标品规的药品一律不得入库,并将此类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卫生局,纳入配送企业诚信记录。严格零差率销售,卫生、监察、食药监部门要加大对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对药品零差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覆盖率必须达到70%以上的医疗机构,并在每季度第一月的15日内将检查结果上报州卫生局。县卫生局要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认真做好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责任部门:县卫生局、监察局、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食药监局)
  6.鼓励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在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覆盖面。积极探索推进我县基本药物制度建设,鼓励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对按规定提供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对具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条件的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责任部门:县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食药监局)
  7.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检测网络,切实提高基本药物安全性检测,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调查与处置。(责任部门:县食药监局、卫生局、发改局、监察局)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8.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行政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场)卫生院受县卫生局委托,承担行政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责任部门:县卫生局)
  9.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以乡镇(场)为单位,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统筹使用。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均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县委编办、卫生局、人社局)
  10.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居民健康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政府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强化基层医务人员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大力创新考核模式,进一步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基层医疗机构现有人才队伍。(责任部门:县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11.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责任部门:县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12.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收支结余中可按省有关规定提留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按照“平稳实施、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收入分配优先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各项推优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推进评审。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县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13.全面落实专项补助经费、收支差额补助政策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制定的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级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建立经常性补助机制。合理安排并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下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卫生局)
  14.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省、州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及新农合支付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同时,县卫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现象。(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卫生局、人社局)
  15.切实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创新医保支付方式,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6.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规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政府在每个乡镇(场)办好1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社区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以规划为指导,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到2015年,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场)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建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
  17.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师资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加大社会化招录力度,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确保如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开展县、乡、村医疗机构交流合作,通过进修、挂职、上挂等形式,逐步形成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实行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鼓励县级以上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积极引导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通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和“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等项目,开展“医疗专家进社区”等方式,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积极探索推动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分工协作、人才流动、管理和业务支持等多种形式的县乡村一体化医疗服务管理机制,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
  18.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注重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家庭医生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公共卫生领域探索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健全完善收费、财政补助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确保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相匹配。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选取2个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逐步、全面推开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县卫生局要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责任部门:县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局)
  19.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坚持将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作为重要内容,统一组织规划,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全面推进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覆盖全县15个乡镇(场)卫生院、1个社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全县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业务和机构运营的数字化管理。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推进覆盖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各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县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局)
  20.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已完成。健全完善制止新债发生的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制止新债发生。县级财政足额落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责任部门:县卫生局、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
  (四)构建稳定的乡村医生队伍
  21.切实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1〕216号)要求,规范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新进人员应当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责任部门:县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
  22.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场)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全县124个村卫生室已纳入新农合定点,在综合考虑新农合筹资能力和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在中央和省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的基础上,县级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州级20元、省级300元的三级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以上,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财政补助和基本药物补助向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倾斜。积极探索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调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措施。(责任部门:县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
  23.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乡镇(场)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财政补贴;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财政补贴,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使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责任部门:县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24.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和激素、使用过期药品、推诿病人、违规收费、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卫生局、食药监局)
  25.建立院(中心)务公开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全面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零差率销售价格,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情况,建立公开、透明的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26.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和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将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政策和其他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发改局、卫生局)
  27.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医德考评制度,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积极开展医德评比活动,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和职业素质教育,加大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力度,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把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作为当前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制,将改革任务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提高执行力。
  (二)完善配套政策。县卫生、发改、财政、监察、人社、民政、食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导考核。坚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县委编办、卫生、发改、人社、财政、食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查指导工作。县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强化宣传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平台大力宣传医改政策和医改工作进展情况;对从事医改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吃深吃透政策,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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