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马关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马关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社救〔201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完善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加强规范管理为核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全面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在按指标分配施保的基础上,以“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救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全面建立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和分类救助,实现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下的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合理确定农村家庭收入核定标准及范围,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贫困居民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文政办复〔2012〕12号),文山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纯收入1620元/人·年),严格核查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情况,按“保穷保弱不保懒”的原则,实行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和差额救助;完善核定收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规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罗家祥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全斌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施和昌 县监察局局长
袁自龙 县发改局局长
周大伟 县财政局局长
田孟梅 县审计局局长
钱春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开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严 德 县住建局局长
罗才学 县农科局局长
童家明 县统计局局长
叶乃青 县地税局局长
李 刚 县工商局局长
李仕祥 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协调联系涉及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李全斌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内设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督察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施和昌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员:张建荣 县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岳爱武 县政协提案委主任
何建清 县第一纪工委书记
颜加发 县第二纪工委书记
马正跃 县第三纪工委书记
蔡光超 县第四纪工委书记
陈大芳 县第五纪工委书记
周大伟 县财政局局长
田孟梅 县审计局局长
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纪委第一纪工委,由何建清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有关人员对全县的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各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书、公开信和相关表册,确定按标施保的分类及救助标准,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工作,对纳入低保的家庭进行检查和抽查,负责相关培训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各村委会(社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负总责,组建工作组对本乡镇贫困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家庭收入核算、审核上报、低保“信息台账”录入,督促和指导村委会开展好农村低保工作。
(三)各村委会(社区)及工作组负责对本辖区内政策的宣传,农村贫困家庭及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核实收入,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完成有关评议事项,并按要求公示,统计上报低于保障标准以下家庭人员名单,按要求采集、填报及录入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基本信息。
五、实施步骤
马关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
第一阶段:建立机构、明确任务(4月25日—5月30日)
(一)建立工作机构,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表册(2013年5月15日前);
(二)乡镇建立工作机构,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组建各村委会(社区)工作组,并报县民政局备案(2013年5月25日前);
(三)各村委会(社区)建立评议小组,并报所属乡镇备案(2013年5月30日前)
第二阶段:加强培训、广泛宣传(6月1日—6月7日)
县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县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会议,对有关业务进行培训,各乡镇分别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动员安排和培训。各村委会(社区)要召开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按标施保及家庭收入核算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规范化管理工作氛围。
第三阶段:加强领导、组织实施(6月8日—8月10日)
此次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坚持按照入户调查、村委会(社区)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办理程序进行。
(一)初步筛查拟纳入对象,开展入户调查(6月8日—7月6日)。评议小组分组(每组不得少于2人)到各村小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意见,初步筛选各村小组的贫困家庭名单,并对贫困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信息采集及收入情况入户调查表》,调查表要经调查组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名确认。被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本户的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书》,签名确认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初筛名单在本村小组进公示,公示期5天,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复核。
(二)拟定低保名单(7月7日—7月13日)。根据调查情况计算出各贫困家庭收入情况,筛选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名单,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评议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拟定低保名单,参加评议人员均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并将拟定低保名单在本村小组进公示,公示期5天,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复核。
(三)确定低保对象、评定补助标准(7月14日—7月20日)。由乡镇工作组及村“两委”成员到各村小组召开群众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对拟定低保名单进行评议,正式确定低保名单。召开评议小组评审会议,对正式确定低保名单确定分类档次和补助标准,参加评议人员均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并将分档名单及补助标准在本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复核。
第四阶段:审核审批、建立档案
(一)审核(7月21日—7月31日)。乡镇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对各村委会报送的按标施保结果(分档名单及补助标准)进行抽查、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返回村小组进行审核报批前公示,公示期5天,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审批(8月1日—8月10日)。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对乡镇报送的按标施保结果进行抽查,凡是未经过民主评议和未按要求公示的不予审批。此次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各乡镇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按 “马关县 乡(镇) 村委会(社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报批花名册”的规定格式填写,并以请示上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以文件形式进行批复,对未通过审批的对象重新核定和重新报批。
(三)建立档案(8月11日—8月20日)。县、乡、村三级均要对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县级部门:对本级的有关文件、资料、表册、会议记录、审批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乡镇部门:对本级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公示资料、审核报批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村级部门:对入户调查表、被调查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书、评议记录、公示资料等整理归档。
第五阶段:信息台账录入、汇总核对上报(8月11日—9月25日)
(一)信息台账录入(8月11日—9月10日)。按标施保及救助标准经县民政局的审批同意后,乡镇要明确责任人,并及时织组人员,对农村低保“信息台账”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信息资料录入,完善系统数据信息后报送县民政局,确保农村低保“信息台账”数据与实际保障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发放金额等资料信息相一致。
(二)汇总核对上报(9月11日—9月25日)。县民政局安排人员对各乡镇报送的“信息台账”进行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
第六阶段:检查验收(10月1日—10月20日)
1、各乡镇、村委会要做好痕迹材料的整理、分类和归档,分级建立乡镇、村(社区)两级农村低保按标施保资料档案,认真对 “按标施保、核定收入、补差救助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民政局。
2、检查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安排部署是否到位、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确定低保对象是否准确、民主评议是否公开透明和规范、分类施保是否按要求落实、动态管理是否有进有出、档案建立是否按要求规范齐全等,全面检查“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规范管理工作。
六、保障范围
(一)保障范围: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家庭。原则上按户施保,综合考虑年龄、重病、残疾等各方面致贫因素,符合以下多个原则的,按多原则优先纳入、优先高档救助。
1.收入原则。在保障范围内,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从低到高的顺序纳入。收入原则是最低生活保障的总原则,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2.年龄原则。在保障范围内,按从高年龄到低年龄顺序纳入。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上年龄为准。
3.重病原则。在保障范围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残疾原则。以下残疾人应当纳入保障,智力残疾(不论级数)、精神残疾(不论级数)及肢体(一、二级)、视力(一、二级)残疾。在保障范围内,其余残疾人按收入原则,与非残疾人在同等情况下优先纳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保障对象范围: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读学生除外)。
3、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或不按规定向社区、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的。
4、正在服刑、劳教;参与赌博、吸毒、嫖娼、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纪违法行为和其他治安案件的。
5、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6、家庭成员中拥有轿车、客货运输车等机动车辆的。
7、家庭成员开办有实体企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
8、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9、有法定赡养、抚(扶)养能力,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0、人户分离外出一年以上,无法核定其收入情况的。
11、购买商品房或者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易地搬迁的除外)。
12、因违反婚姻、收养、计划生育等法规政策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七、分类施保、救助标准、救助时间
(一)对象分类:
一类对象(长期保障户):“三无”对象、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肢体、视力(一、二级)残疾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维持基本生活的对象。
二类对象(重点保障户):家庭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身患肢体、视力(三级)残疾的;单亲家庭且小孩正在高中、职中、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夫妻双方无固定收入来源,长期患重病且需经常治疗的困难家庭;。
三类对象(一般保障户):保障对象中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一类对象:年救助1464元/人(122元/月/人);
二类对象:年救助1296元/人(108元/月/人);
三类对象:年救助1128元/人(94元/月/人)。
(三)救助时间
规范管理后确定的低保对象和原保障对象救助的起止时间,以上级通知为准。
八、有关注意事项
(一)处理好保障资金总量与保障人数的关系。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确保一类对象人数和三类对象人数持平。
(二)把握好家庭收入与分类施保的关系。家庭收入核算,更多应是体现保障分档救助,依据困难人群的困难程度,收入较低者优先进入高位补助。
(三)符合保障条件的“农转城”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按本方案要求办理。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开展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立县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督查组,全面统筹、形成合力、推进工作 。
(二)开展业务培训。县民政局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找准存在问题,组织各乡镇、各村委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的内容实质和意义,发动群众配合、理解和支持。
(四)加大督查指导。领导小组抽调人员,不定期对各乡镇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进行分阶段检查、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要严格认真按本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对不按时限、不按要求完成此项工作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