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2013年1月5日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马关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用对象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残疾军人(含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
(二)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享受定期补助的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或参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
二、抚恤补助标准和自然增长方式
(一)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和自然增长方式
残疾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参考全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若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严格按照中央标准发放。在按中央标准发放后,县政府另筹措资金进行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的1.5%。
若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应当参照全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即:以全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当年执行的中央标准占上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计算出各等级的抚恤金标准,中央标准低于参照全县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部分,县政府将筹措资金给予补足。若按本款计发抚恤金低于按上一款计发抚恤金加补助金之和,应当选择按上一款计发。
(二)“三属”抚恤补助标准和自然增长方式
“三属”的定期抚恤金严格按照中央标准发放。在按中央标准发放后,县政府另筹措资金进行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为全县上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1.5%。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化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城镇化率)计算。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和自然增长方式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严格按云南省标准发放。在按省标准发放后,县政府另筹措资金进行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为全县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5%。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和自然增长方式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严格按云南省标准发放。在按省标准发放后,县政府另筹措资金进行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为全县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5%。
(五)“两参”人员补助标准和自然增长方式
“两参”人员生活补助严格按云南省标准发放。在按省标准发放后,县政府另筹措资金进行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为全县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5%。
三、经费来源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执行时间
本次完善后的自然增长机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自然增长机制(马政办复〔2010〕108号)同时废止。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