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县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参合覆盖面,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2〕55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参合对象
1.我县辖区内所有农业人口。
2.在我县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的县外农业人口,称“县外流动农业人口”(以临时居住地村小组出具居住满3个月的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作为参合依据)。
3.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农转城)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但不能重复参合。
4.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业户口居民(含学生),仍可参加新农合作,与其他参合对象享受同等权利。
(二)筹资标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自愿参加新农合的,每人每年按50元的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中央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6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4元,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290元。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民政部门资助对象
全县农村在保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中越边境一线行政村农村居民(简称“边民”)。“边民”指金厂镇金厂、中寨、老寨,都龙镇保梁街、辣子寨、茅坪、东瓜林,小坝子镇半坡、金竹棚、田湾等10个村委会农村居民。
(二)计生部门资助对象
全县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妇。
对于同时符合民政资助和计生资助政策的农村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于同时符合民政资助两个及以上条件的,只能以单重身份填报,并按农村低保、农村五保、边民和优抚对象的顺序归入最前的对象类别予以登记。
(三)资助标准
县民政局、计生局从省级财政安排的资助经费中,按每人50元的标准全额资助参加新农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筹资工作
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开展好新农合筹资工作,确保在2012年12月10前完成筹资任务,各乡镇参合率须达95%以上。
(二)严格审核,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县民政、计生部门要全面审核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及时进行认定,并提供资助名册,以便各乡镇(场)为其办理参合手续,确保资助对象按时享受新农合资助政策。
(三)认真核实录入参合信息
对历年参合信息档案登记和信息录入不全、错误的情况,各乡镇在登记参合人员基础信息时,必须以家庭户口簿为准,认真核实填写参合人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医疗证号和个人属性等必填信息,并做好校对工作,确保登记信息准确、项目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参合信息核实无误后,及时录入“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录入工作务必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同时,请各乡镇(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参合数据、相关表册上报县合管中心审核,确保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常使用新的参合信息进行减免补偿。各乡镇的信息档案经省级审核确定后,不得修改和调整。
(四)严格纪律,规范缴费和资金管理
各乡镇(场)在筹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筹资标准,规范资金收缴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并告知参合群众妥善保管,并及时将收缴的参合资金与参合人员进行核对,确保做到“人、钱、户、证、信息、收据”六个一致。同时,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杜绝挪用和违规使用基金、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筹资结束后,请各乡镇(场)于2013年2月25日前以乡镇(场)为单位将所筹集资金(含利息)一次性缴至“县新农合医疗基金收入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新农合资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筹资△ 通知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州驻马单位,办存。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140份)